公安机关向媒体提供案件材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时,未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报案例: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李海峰、高平、刘磊、孙俊、陈光贵、张力保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认为上诉人叶集公安分局及原审被告安徽电视台、叶集实验学校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要求三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认为安徽电视台、叶集公安分局没有尽到各自的义务,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但其行为未侵犯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并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并未超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不一致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本案中,上诉人叶集公安分局为侦破相关刑事案件,安排李海峰等六名被上诉人配合进行的混合指认,即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的侦查手段。叶集公安分局在特定的、不公开的场所内,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进行混合指认,并进行录像、存档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终结后,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资料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此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如果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料,不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不能因行使侦查权本身的正当性,免除其在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叶集公安分局将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原审被告安徽电视台,发生在混合指认这一侦查手段终结之后,且安徽电视台是新闻媒体,其收集侦查资料只是为了用于新闻报道,叶集公安分局将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交给安徽电视台,不是侦查手段的延续。因此,叶集公安分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不构成其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相关材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
上诉人叶集公安分局以配合新闻工作,履行法制宣传义务为由,称自己无过错,是对法律上“过错”这一概念的误解。民法上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良好的意图,并非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没有过错。播放法制节目,其目的正如叶集公安分局所称是弘扬正气,揭露犯罪,是为了法制宣传的需要。但在本案中,宣传法制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在制作成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播放的新闻节目时,对未成年人的形象加以技术处理或者在节目中予以特别说明,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宣传法制、弘扬正气的效果。参与指认的公安人员知晓并理解混合指认的内容,不会因为与案件无关的人参与指认而认为其就是犯罪嫌疑人,不会因此导致这些无辜的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叶集公安分局将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电视台时,未尽特别提醒义务,导致李海峰等六被上诉人的脸部画面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即通过新闻传播到不特定的受众处,且该新闻节目亦未就此作出特别说明。观看新闻的普通群众,并不一定知晓混合指认这一特定侦查手段的具体内容,因此有人公开指责六被上诉人未成年即犯下恶劣罪行,并冠以“强奸犯”的称谓,导致六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故叶集公安分局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不构成免除其在本案中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原审被告安徽电视台的过失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上诉人叶集公安分局未尽提示义务的情形下,如果安徽电视台在播放新闻时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但是,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并不导致叶集公安分局的责任得以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项的规定,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电视台是面对大众的新闻传媒机构,叶集公安分局在接受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采访时,将上述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电视台而未作任何特别说明,是对电视台播出该资料的一种默示行为。安徽电视台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不构成免除叶集公安分局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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