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恋爱投资能否全数追回?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居所装修,发送红包,是自愿赠与还是为婚“投资”?恋情失败,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成功解决了小李和小杨的烦心事。

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居所装修,发送红包,是自愿赠与还是为婚“投资”?恋情失败,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成功解决了小李和小杨的烦心事。
案情简介
女方小杨与男方小李二人于2020年相识、相知、相恋,恋爱初期双方对于缔结婚姻都有着共同追求,感情热烈蜜里调油。出于培养感情的心态,男方小李主动为女方小杨其个人名下房屋提供装修、添置家具。恋爱期间,男方也多次向女方转账或购买礼物。2022年春节,女方小杨以冷处理方式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在多次挽回未果的情况下,不甘于前期的为爱“投资”,诉至法院请求小杨退还所有恋爱花费以及等价退还装修款、家具费用。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原告小李未能提交双方存在婚约的证据,故该案不能当然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本案初步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承办法官在调查案情后,获悉双方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尝试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经济纠纷。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后,双方念及曾经的感情,基于互谅互让,同意各退一步,原告放弃主张退还恋爱期间日常花费的诉请,被告同意退还房屋装修费用,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释法
原告诉请的款项可以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恋爱基础开销,另一部分为大额目的性开销。在恋爱期间,小李为了表达、经营、维系恋爱关系向小杨转款、购买礼物的行为应该属于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自愿无条件赠与,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而大额的如装修款等花销,在举证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缔结婚姻的目的未成、条件未成就,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予以返还。
于此案而言,调解只是一种结案方式;但对于曾经的恋人,调解是一种体面的和过去画句号的生活方式。恋爱期间分账清楚或许略显刻意,但关系尚需经营,双方之间明确的大额转账应当明确性质,量力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依此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