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刘某A与刘某B系同村村民。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来埋葬刘某B祖父的土地被刘某A承包耕种。2002年刘某B祖母、2008年刘某B父亲去世后入葬刘某B祖父墓地时,刘某A均未阻挠,亦未与刘某B之间发生纠纷。2016年9月刘某A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B排除妨害,迁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内的亲属坟墓。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A的诉讼请求本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故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A起诉。刘某A不服,上诉至平凉中院。平凉中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平凉中院以院长发现程序提审该案,认为该诉讼请求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
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刘某B埋葬亲属的当时及此后数年,刘某A并未表示过异议,证明刘某A认可此事;现刘某A要求刘某B迁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内的亲属坟墓,却未提交违背其真实意志的证据,且该项请求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该诉求不应予以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刘某A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A未上诉。
典型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根据该原则依法驳回刘某A的诉讼请求,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维护了公序良俗。我国民间传统讲究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无特殊理由不能轻易移动坟茔。刘某A诉请刘某B从其承包地内迁出祖坟,该请求违背传统风俗,挑战乡村道德底线,法院判决践行了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性。二是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势必存在一种现象,就是自家祖坟位于他人承包地内。本案判决既尊重已有事实,也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决杜绝“和稀泥”现象,让司法有力量,让群众明是非,有遵循。三是维护了社会秩序安定。农村土地经过多次承包流转,自家祖坟不在自家承包地内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本案判决驳回刘某A诉讼请求,杜绝了类似案件诉讼,减少了乡邻矛盾纠纷,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在所在地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标志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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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玉芬 审核/尚楷耘 编辑/冯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