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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司法实践,从资深法官视角,剖析审判热点前沿问题,阐述司法管理焦点问题。
类案检索机制的司法应用及完善
——以数字赋能适法统一为研究视角
孙 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倪 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季玲玲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庭庭长
皮妍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蒋卫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内容摘要: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推动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促进高质量司法,比以往需要更加智慧的解决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类案检索机制”兼具司法与科技的双重特性,作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一项有力改革举措,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使命。
本文从考察类案检索现状入手,梳理检索机制在检索资源、推送结果、平台整合、检索效果能方面的各项“痛点”,继而在检索需求、平台构建、工具应用、技术支持等多个层面深入剖析类案检索制约因素,创设性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应立足“输入”和“输出”两个维度。一方面完善数据采集、供给渠道、制作主体、词库指引、人工智能等要素,提出法官作制标签、共享检索平台、创建词库指引等新概念,精准“输入”模式;另一方面构建检索预期的实现路径和应用场景,在定义检索范围和逻辑的基础上,寻求类案检索在场景应用、诉源治理、审判监督层面等新领域的功能价值,拓展“输出”应用。开辟完善一套更具体系、更有逻辑、更具操作性、更加智能的类案检索机制,并制定规范性的平台建设和词库标签指引,保障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和公正,助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服务审判监督的场景应用、预警行业风险、推进诉源治理等方面的优化发展。
引言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并试行,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类案检索制度最直接的司法文件。至此,类案检索机制的发展步入快车道。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适法统一办法》),提及了最高院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强制条件。2023年3月,全国两会上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分别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两部分,提到了“类案检索”及“类案识别推送”,更加凸显了类案检索的重要性。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运行来看,推进类案检索的已经不止于助力适法统一,在贴合审判实务需求、预判潜在案件风险、助力场景应用审判监督、服务诉源治理等方面,类案检索无疑也在发挥着巨大的价值。然而,类案检索的运行现状,与通过数字手段赋能高质量审判的预期效果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当前,随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的初步建成,如何立足法官需求作为开发视角,使类案检索成为打开“类案类判”大门的金钥匙?如何以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能力的提升,拓展类案检索的全链式应用?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缘起:类案检索制度的现状考察
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及现场访谈方式,以随机抽取的S市J区基层法院的87位法官为样本,调研法官使用类案检索的情况。通过笔者调查,发现法官在进行类案检索时普遍感受到以下“痛点”:
(一)检索平台各自为阵,类案资源散落重复
近几年,类案检索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但因缺乏顶层设计与规范引导,各类法律检索公司开发的检索产品同质性较大、个性化不足。海量散落的司法信息未系统整合,没有统一的数据来源,类案检索变成“大海捞针”“大浪淘沙”,冗余的数据分散了法官的检索精力,使法官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淘”到最具有价值的信息。调查中发现,有近70%的法官因无法“确信”单一检索平台结果的全面性,存在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平台的情况。(见图一)

图一
(二)检索产品供需失衡,推送结果欠缺精准
因未建立统一的司法元数据标准,各平台的数据信息呈闭环流通,缺乏共享融合,协同开放程度不高,平台案例推送的精准度不能满足法官的检索需求。调查中发现,有23%的法官认为,通过设定关键词筛选后获得的案例,并非“类案”,需进一步筛选,耗时耗力;有25%的法官认为,检索平台仅程式性设置若干检索标签,并未关注案件个性化的争议焦点和事实情形,类案参考价值不大;另有52%的法官认为,检索平台存在类案提取范围过窄、案例来源不清、案件效力不明等无法满足法官检索预期的情况。(见图二)

图二
(三)检索方法机械单一,搜索结果偏离预期
因缺乏与类案检索平台配套的具体操作指引,检索平台标签制作相对粗糙,法官自身检索能力差异较大。法官检索案件主要凭个体经验,未形成统一的检索思路与方法技巧,个体检索的有效性差异较大。上述情况在45周岁以下的法官中相对较好,而在45周岁以上的法官中则运行不畅。经了解发现,在经常性使用检索平台的法官中,有50%以上的法官对于检索任务的实现需要耗费60分钟以上的时间,仅有不足20%的法官对于检索任务的实现仅耗时15分钟以下。(见图三)

图三
(四)检索范围较为狭窄,避重就轻有失规范
类案检索的主要作用,在于前案对后案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的参考价值。虽然《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列出四类强制检索的范围,并提出在前一顺位检索到案件,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但是,除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应当参照”外,其他案例的效力仍缺乏遵循适用方面的“硬性”评价。法官在检索时,主要以二审是否改发作为导向,调查中发现,有84%的法官检索类案时,首先考虑的是其上一级法院有无“类案”,其次才会考虑其他级别的“类案”,而对于外地法院的案件一般不予参考。如此一来,法官所检索的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类案”,过于狭窄地选择性适用检索案例,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最终不利于适法统一。
(五)检索收费两级分化,使用成本影响选择
不同类案检索平台存在检索界面的构架差异及检索功能的不同,也导致收费存在很大差异,直接影响使用者的选择。以功能较全的“法信平台”为例,不仅显示专门的“类案检索”板块,而且能提供字段和句段的模糊检索,全文检索时还支持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引用法条等字段的检索,并具备了自动统计分析和可视化阅看等强大功能。当然会员费也较高,个人账户会员费近2000元/年。但调查中发现,类似“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免费使用平台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相对较低的平台,虽然未对“类案检索”板块专门罗列或者功能明显不及“法信平台”,却是80%以上的法官的选择,归根结底高昂的检索成本还是会让人望而却步。(见图四)

图四
(六)人工智能助力不足
目前绝大部分类案检索平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字段识别输入检索词和数据库中的案例样本进行抓取匹配,应用模式仍为弱人工智能的产物,司法人工智能在类案检索领域体现不明显。调查中发现,检索系统与人工智能的结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现有类案检索从制度上和实操上均对人工智能摄入不深,技术上缺乏对相似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的智能解读,人工智能技术瓶颈突破难度较大。类案检索平台可供选择的字段范围较窄,且仅能根据字段匹配呈现相应结果,无法对输入的“检索词”进行“人工思维”识别分析。以类案经验总结为基础的要素式审判模式及要素式裁判文书仍未有效嵌入系统中,裁判要素的提炼还需反复斟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语义理解技术等无法直接抓取案件要素。
二、审思:类案检索机制的制约因素
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挑战,从既往的司法实践看,检索效果参差不齐,这与检索理念不清、检索范围不明、检索资源不整合、检索标签不精细、检索算法不智能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
(一)顶层设计规范化与案例运用自发性的矛盾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对于类案检索作出了四种情形下“应当”检索的强制性规定,即“(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其他情形下,法官对法律检索的认知还停留于自发性阶段,把类案检索看作是一项选择性工作,而非办案的必经程序,这与当下法官的理念、类案需求和检索能力存在着天然联系,也与法官办案时间紧、压力大、任务重等客观因素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的《类案检索实施意见》规定,除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可以由合议庭自主决定外,其他形成新的裁判尺度或改变原有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都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的支持。2020年出台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类案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通过法律适用分歧机制予以解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仅为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以及专门法院,并未覆盖到中院及以下法院。此种情况下,法官对于检索平台中有关生效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更加趋于弱化,有的会刻意选择做出与原有生效裁判尺度一致的结果而规避检索类案。久而久之,将形成了裁判尺度的“马太效应”,不利于“类案”的质量。
(二)搜索任务多元化与数据供给不平衡的矛盾
首先,适用范围上,司法领域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已进入正轨,但类案检索背景下的“繁案”与“简案”的标准如何划分尚未进一步细化,由此导致检索要求也缺乏细则。调查发现,对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类案检索需求不大;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等,更需要类案检索的参考意义。但现阶段,类案检索未区分“简案”“繁案”,检索方法和结果“大杂烩”。关键词单一将检索出大量“简案”,难以定位目标案例,关键词叠加又将带来检索结果极少或检索不能的困境。其次,工具选择上,由于统一权威的检索平台缺失,各检索工具检索标准不一,检索结果大相径庭。目前类案检索系统主要包括官方检索系统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商业检索系统如无讼、北大法宝等。各平台在数据来源、标签制作、检索路径、智能化程度上参差不齐各有长短,法官在类案检索中很可能需要跳转多个平台以满足不同需求。这与检索平台各自为阵、资源零散有关,并由此导致难以统一检索标准和抓取规则。因此,从法官类案检索具体需求入手,拆解多元检索任务,以目标导向构建数据输入模式,是实现类案检索高效精准的前提。
(三)类案冲突标准细化与检索规范要求泛化的矛盾
从法院审级看,不同审级、兄弟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产生冲突,如何确定检索效力尚未明确;对于最高法院层级的案例效力上是否必然高于其他案例,有待规范;对于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应当优先参考存在不确定性。从案件事实看,法官对于关键事实的细微改变是否对类案适用及审判产生影响等问题难以判断,加之法官个体知识结构、审判经验和价值评价不同,在关键事实和相似程度的经验判断以及认知程度上存在偏差,造成检索结果匹配困难,检索的全面性、有效性将无法保证。总而言之,如果缺乏一套明确的检索规则,法官所选择的案例将会是“选择性”类案,一些裁判质量不同的案例会因为法官先入为主的主观因素不当地进入类案的范畴,与类案类判的导向发生功能偏离。
(四)标签匹配精准与类案推送错位的矛盾
精准是法律检索的关键。法官对于现有案件进行类案检索目标的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法律标签的精准度,但因缺乏统一的标签词库,标签制作粗糙简单,标签名字随意无序,导致类案自动推送并不智能,即推送案件数量庞大,法官不得不进行多次甄别与筛选,无奈以“人工检索”方式选择契合办案需求的裁判文书、司法案例等等,这实质上并未真正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另外,因裁判文书的复杂多样性,以及缺乏争议焦点的归纳与表述规范,导致有的标签无法准确表达争议焦点,难以供检索主体发现、提取和比对,从而使得当前的标签定位无法满足法官精准检索的需求。标签不精准、维度不完善、知识不全面、分类不深入已成为法官对推送案例“类似而无用”的认知与感受。
也就是说,如果仅通过规模化的法律标签比对寻找类似案件,即便标签相同,而核心法律技术不符合检索预期,则对于法官而言,该类检索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如何解决标签匹配的精准化问题,是实现类案自动推送智能化的关键。
(五)检索结果深度融合与人工智能浅化运用的矛盾
司法审判的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已经到来,类案检索的功能要求已经从利用数据测算实现个案公正向提炼法律总结类案裁判方式的更高价值推进。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求在不同语言组合中提取语义,抓取案件要素进行类案特征识别,并运用法律技术提炼裁判观点。此外,当类案结果存在差异冲突时,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对检索结果进一步比对,如地域差异、司法价值理念、新旧法交替等,对检索过程的要素抓取与语义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早在2018年已经推出“类案推送”检索方式,但其技术路径仍通过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以及大规模的标签比对去搜寻目标案例,技术上缺乏对相似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的智能解读,而目前还缺乏对类案检索推送策略的定量化研究。同时,由于各检索数据库过于分散和重复,难以通过统一平台资源训练机器的智能话术。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将更好匹配检索结果深度融合的要求,其对不同表达方式的语义解读及结合上下文的理解能力都将让类案检索向法官个体需求无限靠拢,如何通过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训练其自动抓取关联语言并归纳整合裁判观点,这将对建成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是全新的挑战。
三、输入:类案检索司法应用的建构完善
类案检索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相互匹配的过程。案例数据库的容量储备度、原始数据的规范性、检索平台的智能化等方面的前期构建将直接影响类案检索结果匹配度的高下。因此,解决类案检索在司法应用中呈现出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要思考如何完善检索的前端建设以及优化法官群体终端使用路径。
(一)确立数据采集的遵循原则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类案检索技术的算法不断迭代更新,但不论技术条件怎么变化,优质的法律数据库依然是类案检索的根基。对类案检索数据库的内容进行大数据采集时,要关注到数据的“海量+权威+分层”。“海量”就是要求采集数据的内容广泛,既应当包括以自然原始形态呈现的生效裁判文书、根据案件编写加工而成的案例分析等案例基础资源;也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出台的指导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的会议纪要等案例周边资源。“权威”是指采集的司法数据来源应当出自官方渠道,内容的准确关乎检索的结果是否具有参照意义,基于这些数据的产生源于法院,对于案件是否生效、裁判文书是否被改判或者撤销、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内容是否发生变化,都要在采集时予以明确。“分层”则是出于检索效率的考虑,在采集司法数据时,根据对案件裁判的参考意义大小,对案例及案例周边资源进行层级区分,排除与案件认定无关的流程信息,避免对数据分析结果产生干扰,便于检索者在搜寻到大量检索结果后,可以对案例的参考价值作出判断。(见图五)

图五
(二)拓宽检索资源的供给渠道
检索依赖于稳定持续而准确有效的基础资源供给,数据库不断需要新鲜血液的补给,才能持续焕发活力。首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系全国性公开的数据库,已成为法律大数据应用的重要“数据能源”。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公开规模最大的裁判文书检索网站,目前已公开法律文书149,527,847份,成为检索生效法律文书最权威、最完整的渠道来源。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全国各级法院均有专人负责,此处延续目前机制即可。其次,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的资源供给,则可以与各地法院开展的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评选工作相结合,精心筛选后的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一般涉及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例,具有示范效应和参考价值。考虑到评选活动主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已有的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成果较为完备,且总体数量可控,故可由审判管理部门集中负责上传,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的指引价值,以审判成果反哺司法实践。目前,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持续建设为该类优秀资源的供给提供了有力支持。再次,类案的周边资源,如法律、司法解释等,直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的官方渠道即可获取(较为权威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等);而地方各级高、中级法院形成的对案件裁判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凝结了法官的集体智慧,对类案审判具有指导作用,由印发的部门负责上传,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性,应允许上传部门可以设置公开的范围。
(三)推进检索系统的集成互融
追求和建立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仅关注结果,而无视所付出的成本。当前,各类案例检索平台较多,法院开发的检索系统和法律科技公司开发的检索平台,已有较好的基础。但是不同平台的技术标准并不统一,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平台匹配不同的类案,且平台之间融合共享、协同开放的程度不高,应当予以有效集成。要解决制约类案检索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要结合多学科力量,协同企业院校,依托上海本地的互联网企业技术力量和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加快集智攻关,面向类案检索应用提供基础的、通用的数据服务。首先,建立“一站式检索”,服务四级审判。最高法院建成类案检索的大数据库后,各地法院检索平台都可从该数据库中抓取数据,数据来源的唯一性与权威性也为检索平台的集成提供了基础。其次,检索系统集成,坚持内外有别。法院内部,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类案检索平台建设规范指引》,规范各地法院检索平台的基本功能。检索平台之间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内网互联,互相开放检索端口,实现资源共享。法院外部,应认识到商业主体搭建的类案检索平台对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律师等群体的司法能力具有重要价值。且外部技术平台具有较强的资源,可合作共享类案检索数据库的开发成果,最高法院可以选择几家权威的商业检索平台,对其开放数据库。再者,合理区分费用收取。上文提到的许多检索平台收费,均超出了使用者的预期,也影响了类案检索成效的充分发挥。鉴于如上文所述由最高法院牵头、各地法院共享建设的类案检索大数据资源库,以及法院对案件进行如下文所要探讨的标签标记工作,类案检索平台的创建和维护凝结着各级法院法官的劳动成果,也解决了制约商业检索平台破解标签精细化的重要障碍,商业检索平台向法院免费开放检索端口,共享司法公开的成果。
(四)更迭类案标签的制作主体
类案检索以知识图谱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为基础,通过分解案件事实结构、比对要素标签,对类案进行量化分析,最终搭建类案之间的形式逻辑。故,案件事实间的相似度计算是核心。但是进行相似度计算的前提,是对数据进行识别和归类。未经归纳和整理的裁判文书、案例,就像摆放在仓库中杂乱无章的货物,要确保分拣和推送结果的精准,数据标签的制作尤为重要,必须对海量的文书、案例等通过标签的方式进行标记。搭建检索平台的技术服务商,要付出极大成本来进行数据标签的标记工作。而标签制作本身是一项极其耗费人力和精力的工作,且需要较强的司法能力,如果标签不准确,会导致检索结果偏离关键事实,获取错误选项,检索效果不佳;如果标签不全面,会导致检索结果宽泛庞杂,筛选工作加重,检索效率低下。目前多数类案检索平台由法律技术公司开发,存在算法设计者司法认知不足、从事基础性法律数据标签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法学背景等问题,可能导致标签设置不合理、标签设置滞后、标签设置空白等问题。这并非仅依靠人工智能即可一蹴而就予以解决,这也是制约当前法律检索平台发展的最大瓶颈。
但如果转换思维、目光向内,结合类案检索数据库在资源汇入阶段的天然优势,将这一关键步骤交给承办法官,让每一名法官成为案件数据标签的“制作者”。这每一位“标签制作者”,对自身承办案件的分析、归纳和提炼,这既是第一手资源,也是最精准、最高效的标记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数据标签的精度,兼具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这也是外部法律科技企业无法企及的天然优势和重要资源。依托结案时的线上系统化报结方式,当前法院采用的审判综合管理平台,可以将案件标签设置的任务,嵌入电子化审判系统,作为案件报结时信息点的必输项。案由、当事人、标的、裁判结果等基本案件标签,系统本身已作为基础采集数据;而裁判要旨、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反映案件最重要特征的标签,应当由法官在报结案件时进行录入。法官对于自己承办案件的裁判要旨、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特征最为清楚明确,由其进行归纳,能极大提高标签制作的准确度和实用性。另外,在报结同时进行标签录入工作,还能提高标签录入的效率,因为标注的案件体量有限,亦不需要耗费额外人力在另行阅读文书和案例后再做标签。对于上文提到的案件是否属于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例、指导性案例以及案件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内容,则由负责评选以及负责印发的部门在评选后予以标记,也可与内部考核的可视化相结合。
(五)创设类案标签的词库指引
类案检索的精确度来源于标签设置的精准化,只有细分明确的法律标签,类案检索的目标和结果的匹配度才能更高。上文提及由法官作为标签设置的主体,极大提高了案件标签的标记质量。但是,因法官个体能力和认识存在差异,同时考虑到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的标签设置更加符合类案的快速定位要求,应在争议焦点、裁判要旨、法律适用等核心标签的设置上进行规范。涉及到争点整理与表达的基本规范,建议最高法院可以结合最高法院案由规范指引等既有规定,对案件事实、焦点问题进行分类总结,就各争议焦点设置检索词,出台《类案检索标签词库指引》,并将标签的关键词直接导入案件报结系统,便于法官报结时选择录入。而对于裁判要旨的表达方式,可以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所列方式。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法官个体智识、能力以及表达习惯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词库标记的不精准、不科学。当然,在设置标签的过程中,对于标签的关键词有必要区分必选项和输入项,为法官在标签创设的过程中留出个性化空间。普通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直接在必选项中进行选择,对于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无法在词库中找到精确用词的,可以由法官自主标记。有一种担心认为,法官在进行案件标签设置时,可能会随意适用,但事实上标签精细化对法官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内生驱动,对自己承办案件的标签设置越精确,日后自行搜寻和梳理承办案件时,检索精准度也更高。
只有把握类案搜索的核心关键词,才可以迎合准确的检索需求,更加符合类案界定和快速定位。上文提及的《类案检索标签词库指引》,不仅在前置输入端的司法元数据库采集数据时,用以对案件特征进行标记,实现信息输入,而且在检索中还可以直接作为检索工具,类似于我们使用的词典,实现后文将论述的效果输出。再者,在数据输入端和检索输出端,均使用《类案检索标签词库指引》同一套语言体系,搜索的匹配度和精准率将大大提高。词库指引可以向社会公开,共享司法成果。
(六)区分标签作制的繁简类别
随着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简案进行类案检索的需求相对较低,繁案的类案检索供需不匹配,能够满足繁案检索需求的权威案例供给不足,很难检索到匹配度高的案件。为科学运用类案检索繁简分流机制,使类案检索成为法官手中的“智囊”而非负担,对繁简不同的案件,应分情形设置类案检索的标签。首先,以案由为标准进行分流。案由作为区分案件难度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案由不同,类案的简繁设定规则就不同,如金融借款案件的繁简分流就以简案为原则,系统默认这类案件简案为原则,繁案为例外,标签设置可以尽量简单。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则应以繁案为标准,简案为例外,标签设置相对复杂。其次,以审理程序为标准进行区分。如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系统默认简案为原则;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则应以繁案为标准,简案为例外。最后,对于案件繁简的区分,本身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此处可以引用上海法院开发用以考核法官工作量的案件权重系数,该套系数已经大量科学测算论证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尤其是对每一类案件的权重系数都予以了明确,为案件繁简的识别提供参考依据。
(七)强化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
法律的本质是由众多经验归纳出逻辑,再利用这种逻辑去处理事务。人工智能于类案检索的深度应用,通俗而言就是训练机器学习这些经验逻辑,并识别逻辑与不同事务之间的联系,从而给出解决方法,即提炼裁判规则的过程。不同于现阶段类案检索以精准标签作制为前提,再通过大量数据抓取进行标签匹配的路径,我们建议的强人工智能其目的是要实现跨越标签匹配步骤,让机器精准理解检索需求,实现“人机协同”模式下给出对应具体类案甚至是类案裁判规则的解决方案。首先,后台人员先对裁判文书根据不同标准初步区分大类便于机器理解,如案由、简繁、程序、地域、审级等。其次,对裁判文书的规范样式及逻辑结构细化分割,便于机器识别。可参照前文提出的《类案检索标签词库指引》内容,以数字化形式输入机器。如诉请及请求权基础、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等之间的逻辑联系。最后,根据上述不同大类,每类项下通过大量生效裁判的数据训练,吸收裁判文书的语言学特征,构建能够理解语义和上下文逻辑的算法模型,训练机器从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推演出类案报告,最终实现精准度较高、检索结果匹配的类案自动推送和裁判规则提炼。在这个“输入-训练-学习”的过程中,贯穿着由智能算法提取,并经专业法官严格校验的大路径,涉及机器学习与人机之间的互动反馈。通过反复持续的正向反馈,不仅可以促进机器学习,还能帮助使用者及时掌握技术缺陷,为类案智能检索迭代更新提供动力。当然,这个过程不仅受限于信息技术发展瓶颈、还受制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不仅需要了解算法模型构建,还需要了解法官的立场和需求,充满挑战,也更值得期待。
四、输出:类案检索的全链式应用优化
(一)检索预期的实现路径
1、明确检索的启动标准。探讨类案检索的启动标准,应观照类案检索的制度初衷,类案检索制度的目的在于辅助法官办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并非是给法官们本已繁重的审判任务再添负担,因此不宜对所有案件进行强制检索。鉴于司法实践中高位运行的案件数量和不同案件的不同检索需求,可将类案检索的启动标准区分为应当适用及建议适用两种情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明确四类“应当适用的情形”:(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则规定了最高院强制承办法官类案检索的九类情形,除了有三项重合外,还有六项,其中1至4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建议将其作为各级法院建议适用类案检索的范畴:(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与本院及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5)检察院抗诉的;(6)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类案检索的主体,则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进行匹配,符合“应当适用情形”时,由主审法官负责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符合“建议适用情形”时,由主审法官委托法官助理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见图六)

图六
2、廓清合理的检索范围。类案检索不是漫无目的地搜寻,检索范围必须做必要限制,且张弛有度。必要限制是针对初检而言的,体现在案件的效力范围、时间范围及地域范围。效力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作出的生效裁判。案例的效力层级对应权威的强弱,指导性案例效力层级最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因审判监督权的存在,也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其他评选的典型案例、优秀案例等亦具备较高参考指数。时间范围,对应新旧理念的变化。时间越相近的案例理念越接近,而当时间跨越到某一点时,相同的事情在前后可能获得不同的法律评价。故应当充分考虑类案的时效性,区分案件的重要程度,来明确检索的时间范围。《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指出,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结合上述指导意见,建议:对最高法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检尽检,不限时间范围;最高院公布的公报案例、三大案例选、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件检索时间范围为五年内;本省高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指导意见、裁判生效案件检索范围为三年内;上级法院和本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生效裁判文书等的检索时间范围为三年内(见图七)。地域范围,对应判决地方化,解决法官对检索结果存在不同地域类案差别时如何契合的问题。其规定除上级法院和本院外,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省市中高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生效裁判也可纳入检索范围。张弛有度是针对复检而言的,依据上述方法进行初检后,若尚未实现搜索目标,则应合理突破上述限制,适当扩大检索范围,确保检索预期的实现。

图七
3、对标缜密的检索逻辑。随着数据库的不断充实和检索平台的融合发展,法律检索的终极目标,是让检索结果对个人检索能力高低的依赖度越来越弱,实现更加便捷友好的类案检索。但是即便如此,在现有的检索背景下,缜密的检索逻辑,依然能有效提高检索效率。检索准备如下:(一)判决依据的确定源于关键事实的归纳,类案识别是通过将案件关键事实标签化处理后,以事实要素是否相同为判断标准,将具有相同标签的案件进行比对识别。故需要把握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厘清案件的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二)锁定法律关系,精准总结争议焦点。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诉辩双方的对抗意见,证据的展开,分层次分阶段地细化核心争议,最终精准提炼争议焦点。(三)根据案件情况提炼特征性因素,一般从主体特征、客体特征、行为特征三方进行提炼。(四)检索应当把握好体系化检索、逐层检索、平台顺序选择等要领。体系化检索,是要明确检索的路径,一般为归纳案情——总结争议焦点——抽象出检索标签——输入搜索关键词——读取检索结果。逐层检索,则是根据检索内容按照效力大小进行等级排布,分类逐层检索,在较高类别检索到相关文书和类案的,可不再向后一类别进行检索。检索平台的顺序选择上,可优先选择智能权威的平台,如法信、类案智能推送平台、无讼、威科先行等法律检索平台。
4、提高检索的实操技能。实践中,检索目标所依赖的法律规范、审判思路、平台本身等均处于发展变化中,唯有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类案检索的能力,最终实现精准检索。一方面可将案例检索纳入法官和法官助理职业能力培训的必修课程,制作法院内部类案检索的指引,由法官、法官助理自主学习、自我培训。法官和法官助理需要熟练掌握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和类案信息的检索方法及技巧,还要提升类案识别能力,着眼于提高识别案由、争议焦点、基本事实、法律适用、综合权衡等能力,更重要的是将类案检索结果精准运用到审判实践。另一方面,职能管理部门可以对类案检索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开展个性化、针对性的辅导和提示,建立检索能力考核机制,提高法官检索经验的积累和类案检索积极性,并定期组织法律检索技能大赛,以赛代练,促进检索能力的提升。此外,还可邀请法律科技公司派人讲授检索技巧,提升应用外部检索平台的能力。
(二)拓展检索结果的应用场景
类案应用场景建设应是保障审判权规范运行、服务新型审判权力监督、服务审判资源科学设置的基础性工程。司法实践中,可针对案件办理、审判监督、资源配置的不同需求,探索类案应用在不同场域、不同层级的功能发挥作用,多维度共同构筑类案应用。
1、立足法官需求,锚定个案正义
从个案出发到类案,最终又回归个案,类案检索最核心的功能,就是服务法官审理案件的现实需要,完成的是裁判要旨的比对和裁判思路的迁移。作为类案检索结果及运用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类案检索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类案检索报告成为类案检索可视化的重要依托。报告中不仅应包含检索情况说明等方法论的内容,还应罗列已决案件及待决案件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对两者的类比分析及得出的检索结论将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当然,在案件检索结果的表达上,因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检索到的案例不宜直接以援引的方式体现,而一般可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表述,并将参照案例的裁判规则融入文书的说理部分。另外,类案检索并非为了一味地“套用”在先案例的裁判思路,裁判结果可能与类案检索所得多数裁判观点一致,也可能存在与之不同的情形。为防止案件审理出现偏差,一般情形下结合个案情况,以参照多数意见为主。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所得类案的多数裁判观点一致,一般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情形下,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多数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情形的,参照该办法处理。此外,应当建立类案检索的责任豁免机制。即便是类案,其实基于地区差异、当事人差异、当地社会文化差异,案件裁判要兼顾三个效果的统一。对于法官在参照类案时进行裁判导致的错案,避免机械的追责方式,以鼓励类案检索的应用。
2、依托人工智能,迭代审判能力
类案检索是提升审判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减少法官提升审判能力的时间成本,实现审判经验的复制和共享。当前,不少检索系统可以根据法官搜索的历史轨迹,自动生成检索案件的检索报告。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期待检索报告可以实现报告内容的智能比对,对一段时期内裁判观点的变化予以追踪。系统可以根据法官的订阅习惯,将检索中关注较多的领域内最新的法律规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进行精准的智能推送,显示该领域内最新的权威观点。此时,类案检索的效果,便不再止步于个案的审判,而是以一种研究的视角探索法律适用的异同,更多地注重类案裁判的思考方式、逻辑演进,挖掘可以借鉴的司法方法,真正实现“检索一个,办好一类”的效果。随着AI、chatgpt的发展,基于司法大数据资源,对于文本数据的提取分析能力大大增强,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到,系统自动化提取核心词汇、语句、段落等,智能分析语义,实现对类案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精准定位与识别,既构建精准的类案推荐模型,并关联法律法规、司法观点等。未来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系统会自动推送裁判要旨,甚至对拟裁判结果和类案结果进行自动比对校验,对偏离尺度较大的裁判结果进行预警提示。
3、聚焦审判质效,赋能审判管理
类案检索制度最终是为了提升审判质效,这也是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类案检索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审判管理抓手。贾宇院长在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审判监督管理大平台是数字法院建设的核心,场景应用是核心中的核心”,通过构建相应的监督评查场景应用实现对标类案检索,自动提示适法不统一问题等。首先,《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四类案件”的识别要求和监管责任,也对承办法官设定了强制检索的需求。可基于对“四类案件”的特性,嵌入审执风险预警模块,进行类案检索和自动推送,实现对“四类案件”的可视化监管。并以类案检索为手段,通过数据碰撞发现案件异常,识别虚假诉讼,在源头上进行类案监督。其次,审管部门通过司法大数据,可追踪一定时期内,本院法官的检索热词及形成的检索报告,发现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就当前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反馈给审判业务部门,指导审判实践。再者,审判管理部门在对改发案件进行评查及错案追究中,是否经过类案检索及检索程度、处理及回应方式,也可以作为认定改发责任的情节予以考量。最后,在目前推进的“场景应用”建设中,类案检索的标签创设及提取规则亦可与之相结合。通过类案检索的标签词库,搜寻应用场景的目标内容,同时,应用场景的构建亦可完善类案检索标签词库的资源。
4、延伸应用场景,服务诉源治理
除了在诉讼场景中的应用,其实类案检索还可与诉源治理相对接,成为科学治理诉源的有效方式。上文提到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既是监督平台,也是治理平台。通过构建社会治理类场景应用,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积极协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都管”。从类案检索平台提取的标签关键词,为诉源治理类场景应用的规则指定提供思路。当某一类标签词汇搜索热度短期大幅提升时,将会对诉源治理场景进行预警提示。一方面,可以进行诉前检索,在线上的诉讼服务平台或者线下的诉讼服务大厅“智慧仓”嵌入类案检索模块,鼓励当事人进行类案检索,自行鉴别类案与自身纠纷的关联度、参考性,为当事人提供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有利于后续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类案检索中形成的大量司法数据,可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形成司法大数据报告,揭示类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得出当前阶段类案裁判的裁判要旨。为参与诉源治理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主体开通类案检索的端口权限,或者定期推送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具有裁判指引价值的生效案件、诉讼风险评估等法律知识,帮助多元解纷的主体了解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处理建议,使得类案数据的价值得到有效释放,为促进区域治理提供科学的司法指引。同时,通过类案检索,识别特定诉讼请求类型的重复模式,发现特定类型的纠纷突然激增的,比如涉众型金融纠纷,可以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预判诉讼风险,服务区域的高质量治理。
结 语
类案检索的内在逻辑,在于从海量的司法资源里精准地锚定我们所需要的类案,实现知识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助力法律适用的统一。实现完全的类案类判,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在司法综配制改革的背景下,在“数字改革”的强力推动下,我们看到了实现这一夙愿的曙光。我们站在一线法官的立场和视角,对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和平台的构建提出自己小小的思考。我们已经看到,各类检索平台如“百花齐放”,人工智能也逐步融入检索领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海纳百川”的司法元数据库、“智能便捷”的检索平台、“权威实用”的检索结果运用机制,都将在数字赋能下进一步得到完善,服务案件审判、诉源助理等的效能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法律人对于类案检索机制寄予的美好愿景终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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