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醉驾入刑,血醇鉴定因相关意见的出台被推到了“法定证据”的高度。为严把入罪关,应严把证据关;为排除对入罪的合理怀疑,应保持对鉴定的合理怀疑。本文将结合血醇鉴定的特点,从血样采集、血样送检及血样检验三个环节,对血醇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审查建议。
关键词:审查、血醇鉴定
一、血醇鉴定具有地位法定性、时效紧急性及行政转化性
血醇鉴定的地位法定性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已明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驾的依据。”
另外,结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等相关规定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呼吸酒精测试仅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该检测结果并不能取代血醇鉴定结果作为启动立案侦查的事实依据。
其实,酒精含量检测不限于血醇鉴定与呼吸酒精测试两种方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还包括尿醇定量分析法、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测试及人体平衡试验。尿醇定量分析法及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测试受环境影响大,现阶段技术尚不成熟。呼吸酒精测试相对前两项精度较高,但一方面,该结果并无血醇鉴定精度高,另一方面,办案交警并不非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人,故一般情况下,该检测结果并不能作为启动立案侦查的事实依据。当然,“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前逃脱的,应当以呼吸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人体平衡试验操作繁杂,用时较长,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同时受个体影响大,也不适合作为立案侦查的依据。
综上,在无其他方式可以替代及一般情况下,血醇鉴定报告相对来讲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故其在法律上及事实上的“法定证据”地位暂时不会动摇。
血醇鉴定的时效紧急性
酒精进入机体后,20%由胃吸收,80%被十二指肠吸收。酒精自饮用后2-5min开始进入血液,30-90min后在血液中达到最高浓度。由于人体自身含有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俗称解酒酶,是分解代谢乙醇的主要物质。时间越长,在解酒酶的持续作用下,人体内乙醇含量越低。而证明酒后驾驶行为进入醉酒犯罪的刑事范畴,主要依赖于对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因此采集人体酒精含量生物样本必须讲求时效性。
血样离开人体后,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根据涂国章及张显强的研究分析,在-20℃(Z)和4℃~8℃(Y)温度下存储的血液酒精含量在 0~14d 内基本稳定,变化不大;在 35℃ ~42℃ (W) 和 25℃(X)温度下存储的血液酒精含量在 0~3d 内基本稳定,3d 后显著下降。可见,即便在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血样也会因为时间过长而发生变质。
上述情况,针对的是活体血醇鉴定。在尸体血醇鉴定过程中,因生前疾病、撕裂伤、抢救治疗措施及尸体腐败等因素的介入,血醇鉴定将受到更多的影响,血醇鉴定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故需要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固定证据,进行血醇鉴定。
血醇鉴定的行政转化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经血醇鉴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该材料仅作为行政证据使用,并对相对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该材料将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嫌疑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因血醇鉴定具有地位法定性、时效紧急性及行政转化性的特点,血醇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法、及时、公正、客观的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证据的标准,对血样进行鉴定。
二、血样采集程序审查
应由两名以上的交通警察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伤势案件,但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除外。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第五条之要求,“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这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及主办人员的胜任能力,以保障案件的承办质量,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所以,因血醇鉴定是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前置条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由两名交通警察负责,这里不能有协警。若遇到人员伤亡的,还需根据情况,安排初级或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2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血液采集的安全性以及合法性,因为血液采集属于“侵入式”的取证方式,对于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凝血功能障碍患者还可能造成生命危险。
根据该规范2.2.1规定:“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主要是考虑到尸体血样提取难度相较活体血液提取大,普通的医务人员难以胜任。
活体血液提取部位为上肢外周静脉,和平时体检血液提取并无异。而尸体血液提取部位一般为心腔,为防止血液被污染,还需要采用解剖的方式提取。所以,在尸体血液提取中,无医务人员。
血样容器应为紫色EDTA抗凝管
根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5之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参照《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WS/T661-2020)附录A卷A.1真空负压采血管类型及适用检测范围所示,血醇鉴定所使用的试管为EDTA抗凝管,该管的头盖为紫色,内含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钾(EDTA-K2)或乙二胺四乙酸三钾(EDTA-K3)。
在试管周围表面,贴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在查看相应信息后,应避免过期试管及其他颜色头盖试管的适用,以防止氧化、挥发、外部微生物或污染物侵入干扰检测结果。
血样提取器材不得含有醇类物质
血液提取器材除前文所述的抗凝管以外,还包括一次性采血针及消毒棉球或消毒剂等。《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4及A.1已强调,提取过程中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不可含有醇类物质甚至还包括挥发性的有机物。这是因为在血样提取过程中,若误用含有醇类物质的按压针头棉签会导致醇类物质被带入血液,进而污染血液样本,造成血醇检测结果异常。
血样应放置于冰箱冷藏室内低温保存
因血样在常温环境中,易变质腐败,产生新的醇类物质,可能直接提高血醇检测结果。故在血样保存过程中,应保持低温环境。
根据根据涂国章及张显强的研究分析,血液在未使用EDTA抗凝管的情况下,最佳的保存环境是-20℃。常温保存的检材中血醇浓度会明显升高,而添加了防腐剂(浓度为 1%)且4~8 ℃的冷藏存储条件下,血液检材可稳定保存 7~10 天;在-20 ℃的冷冻条件下可以延长检材的保存时间到 35 天左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冷冻存储条件下,存储容器对检材的稳定性也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在常见的存储容器中,EDTA-K2 储存管的使用效果最好,在冷冻保存 49 天后血样无显著性变化。
所以,《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3对初检样品的冷藏温度的要求为2℃-8℃,复核样品的冷藏温度要求为-18℃~-10℃,保存期限为3个月以上。
提取过程应全程监控
因血醇鉴定具有前文所述的地位法定性及时效紧急性的特点,对于血醇鉴定所用的血液样品应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血样的同一性、可靠性。另外,血液样本的提取的专业人员及交通警察均非鉴定人,为保证血液提取的过程的合法性,应当对提取全过程进行监控。
故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过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三、血样送检程序审查
送检过程应全程监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控是最好的监察官。为防止血液样品在送检过程中被污染、遗失或更换,应当将提取过程的全程监控要求延续至保存阶段、送检阶段及检测阶段。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证全程监控并无技术,故监控全覆盖具有可行性。同时,利用监控保证送检人员的行为,可做到送检行为的可控性。
送检过程血样应低温保存
在实践过程,多数公安机关的内部鉴定机构并不具备血醇鉴定能力和资质,故往往以招标的方式,将血醇鉴定事项委托给固定的鉴定机构。因距离原因,若无相应的冷藏措施,血样必然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质、氧化。为保障血样的低温保存环境,需要采用保冷医用保温箱运输并准备好足够的冰盒。
送检程序应及时
尽管具备低温保存环境并辅之以EDTA-K2 储存管能有效保存血样,但血样的保存时效并不长。
故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要求:“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认可得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在承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未及时送检的,不仅要对全程监控进行调查,还应查明未及时送检的具体原因及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以明确是否存在违法送检行为。
四、检测过程的审查
鉴定机构应具备血醇鉴定资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鉴定机构仅能在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及鉴定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的要求,委托的血醇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
血醇鉴定报告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血醇鉴定所使用的气相、液相色谱仪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受理血醇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亦即,取得CMA(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资质认定标志。
为查明鉴定机构CMA资质的真伪及有效性,可根据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鉴定人员应具备血醇鉴定资质
酒精系挥发性物质,故血醇鉴定属于法医毒物专业中的挥发性毒物鉴定项目。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至少应具备挥发性毒物鉴定资质。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可通过省司法行政部门鉴定人名册和公告进行查询。
血醇鉴定系司法鉴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还需对回避事项进行审查,以回避相关鉴定人员。
鉴定材质应真实、完整、充分、合法
为审查血样的同一性可靠性,可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与《受理登记表》、现场提取监控与检验时的记录材料相互比对,关注血液样品的数量、状态、包装情况、编号、接收时间等信息。对于数量增减、血液凝固、编号不同、物证袋损毁的,应当认定为血液样本已变质、污染或被更换,不符合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要求。
气相色谱仪的使用应符合方法规定
首先,为保障气相色谱仪的正常使用及检测结果的精准度,依据日常的使用状况结合《气相色谱仪》(JJG700-2016)及《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校准规范》(JJF1164-2018)等规定,定期对气相色谱仪进行检定、校准。为查明检定校准情况,应核实气相色谱仪的检定证书及分析数据。
其次,应根据顶空进样分析参考条件顶空自动进样器参考条件把控好检测加热温度及平衡时间等因素,因为这些要素会造成色谱峰面积不重复、线性范围较窄、灵敏度差等问题,进而影响检测结果。
总结:
相信科学,但不能迷信科学,才能真正地利用好科学;重视鉴定,但不屈从鉴定,才能完善鉴定,进而保障人权。程序的作用,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治和正义,防止恣意而治的泛滥。血醇鉴定是披着科学外衣的“法定证据”,在新法定证据主义的大潮下,更应限制其“法定地位”,以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孤证定罪的缺陷。
参考文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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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章,张显强:《酒驾血液乙醇含量测试最佳血储容器的选择探究》,中国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3):48-5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浅析血醇鉴定审查
作者:罗意文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醉驾入刑,血醇鉴定因相关意见的出台被推到了“法定证据”的高度。为严把入罪关,应严把证据关;为排除对入罪的合理怀疑,应保持对鉴定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