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省启动“Ⅰ级响应”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26日下午最新的新闻发布会,所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30个省级行政区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尚未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西藏,也启动了“Ⅱ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性公共事件分为四级。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启动的“Ⅰ级响应”,就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上报国务院,省指挥部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Ⅰ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疫机构等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应对措施。
这里希望强调,Ⅰ级响应的意思,并不是说给事件定性,更不是说事态已经到了无法控制的局面,而是说这件事情值得全国上下高度重视,需要全面协作抗击疫情。
“Ⅰ 级响应”的主要措施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相关措施的法律依据
目前各省发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省市地方制定的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而制定的。
2003年SARS疫情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紧急发布并实施,随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实施,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续数年,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法治建设都在持续不断的完善升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实施于2006年,主要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定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013年6月29日修订。对于传染病的定义、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都有详细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该《条例》于非典肆虐时期紧急出台,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我们来看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的条文: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对有效防控疫情有信心,一方面要重视防护,另一方面不要盲目恐慌。相信各方力量都在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和驰援的保障下有序的积极奋战。
最后,向在疫情中奋战的工作人员致敬。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26日下午最新的新闻发布会,所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30个省级行政区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尚未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西藏,也启动了“Ⅱ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性公共事件分为四级。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启动的“Ⅰ级响应”,就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上报国务院,省指挥部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Ⅰ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疫机构等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应对措施。
这里希望强调,Ⅰ级响应的意思,并不是说给事件定性,更不是说事态已经到了无法控制的局面,而是说这件事情值得全国上下高度重视,需要全面协作抗击疫情。
“Ⅰ 级响应”的主要措施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相关措施的法律依据
目前各省发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省市地方制定的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而制定的。
2003年SARS疫情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紧急发布并实施,随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实施,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续数年,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法治建设都在持续不断的完善升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实施于2006年,主要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定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013年6月29日修订。对于传染病的定义、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都有详细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该《条例》于非典肆虐时期紧急出台,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我们来看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的条文: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对有效防控疫情有信心,一方面要重视防护,另一方面不要盲目恐慌。相信各方力量都在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和驰援的保障下有序的积极奋战。
最后,向在疫情中奋战的工作人员致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