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21日,辽宁丹东女子郝女士驾车带父亲外出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女子称社区给开了证明,当天也做了核酸检测,但民警表示黄码不能离开。交涉过程中郝女士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民警,事后女子被行拘10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事引起了全网的热烈讨论,并且都一边倒地支持这对父母,认为警察执法存在问题,大家更多的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每个人都可能生病,如果生病了,因为是黄码,不能去看病,该怎么办呢?
究竟该父亲的行为是否是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不构成袭警罪,其行为可以受到处罚吗?袭警罪与防妨公务罪如何进行区分?如果袭击的是辅警,又该如何认定?本文将围绕以上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主观上存在故意
袭警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故意的内容应是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妨害执法权的故意,而非伤害警察的人身健康的故意。
2.行为上应当采取暴力
这个暴力应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且暴力应有“突袭性”。这种“突袭性”应当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在一般人看来,暴力是具有突发性的,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反之,如果暴力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通常性或者说是合乎情理的,那么此时的暴力就不再具有突发性。其次,如果警察意识到行为人确实具有暴力倾向,而行为人也确实处于一定的意志能力下降的状态,那么此时的暴力就不具有突发性。例如,在大多数的警察执法活动中,若行为人实施袭击警察的行为,则这种暴力通常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但如果行为人是在较为激动的状态下实施轻微的反抗行为,那么对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宜按袭警罪处理。
3.暴力袭警行为所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
首先,行为人所阻碍的只能是具体的职务行为。其次,应当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准备立即着手执行职务的行为。再次,“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满足行为对正当程序的遵守。如果执法行为本身超过必要限度、违背执法程序,那么这个执法就是“非法”的,是不受保护的。
4.暴力袭警行为必须达到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
暴力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警察的执法权,只有暴力袭警具有使执法行为难以顺利进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能认为侵害了本罪的法益。暴力袭警行为,如果只是产生了妨害执行公务的危险,而并未实际影响到公务的执行,那么这样的暴力袭警行为不应构成袭警罪。
由于袭警罪没有结果严重等定罪要求,因此就必须通过设立该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甄别。如果暴力袭击行为本身过于轻微,那么就不可能真正妨害公务的执行,也就不具备可罚性。
对于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妨害公务的程度的袭警行为应当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罚款或者5-10日的行政拘留。
二、该行为可以受到处罚吗?
结合此次事件来看,视频显示,女子情绪比较激动。在预估不可能放行时,准备上车返回。但民警却拦着她说黄码不能走,并推了女子一下,女子就势倒地,哭喊警察打人了。
这时候老父亲从车的另一侧过来,看到女儿倒地,便不顾身体有病,上来就给民警一巴掌。我们认为,虽然老父亲确实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打了警察一巴掌,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阻碍警察的执法行为,而是出于一个父亲对女儿的维护。
其次,老父亲的行为也并没有达到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该行为不具有使执法行为难以顺利进行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该行为不应用袭警罪来予以苛责,最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罚款或者5-10日的行政拘留。
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被规定在刑法之中,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承认袭警行为与妨害公务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应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关系:
(1)袭警罪的暴力袭击行为仅包括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不包含对物抑或行为人自身实施暴力的情况。而妨害公务罪暴力范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对人的暴力,还包括对物施加暴力的情况;
(2)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在内。
(3)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界定袭警罪的行为后果,但是依照法定刑设置来看,应当以造成行为对象轻微伤以上为限度。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后果主要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使用暴力的,并不需要对行为对象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在成立袭警罪的场合,必然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四、对于袭击辅警的情况应该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由于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于近三年遭受的疫情,除了生活困难之外,就医困难似乎成了最大的痛点,这也是当事件出来之后,网友普遍的一边倒的认为是警察的错。
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丹东封控两个月,这些执勤的警察就两个月在路上,难免情绪焦躁。如果双方多一点耐心,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 笔者想说的是:我们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需要坚持良法善治论、公平正义论和法治系统论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方法,因此,对警民冲突的处理不应该单纯依靠适用袭警罪来解决;否则,只会激化警民之间的矛盾,加剧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对立情绪。
丹东黄码父亲袭警事件法律分析
作者:邹东腾来源:中奕律师

据报道,6月21日,辽宁丹东女子郝女士驾车带父亲外出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女子称社区给开了证明,当天也做了核酸检测,但民警表示黄码不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