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摩托车42辆,涉案近15万元,固原一惯窃犯获刑八年五个月
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陈庄村的被告人马某某,小学文化,农民,自2011年开始专做盗窃摩托车“生意”,两次被判处2年5个月徒刑。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42起。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8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某所盗摩托车25辆。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先后窜至宁夏中宁县、同心县、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固原市原州区和甘肃省静宁县两省八县(区)作案42起,盗窃摩托车42辆,涉案财物总价值148766元。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车辆低价出售,得款全部挥霍。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破案后,被盗车辆追回17辆发还被害人,剩余25辆未追回。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涉案价值1487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6年3月22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继续追缴被盗摩托车25辆。
宣判后,马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摩托车盗窃“专业户”发财梦破
作者:赵奇来源:固原中院

流窜盗窃摩托车42辆,涉案近15万元,固原一惯窃犯获刑八年五个月 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陈庄村的被告人马某某,小学文化,农民,自2011年开始专做盗窃摩托车“生意”,两次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