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热评(2020.3)

来源:锦论

文章摘要
修法容易,执法难 “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罚款从最高六十万火箭串升到一千万,对责任人个人罚款也从最高三十万起跳到五百万!这下上市公司不敢发布虚假信息了吧?” “乱世用重典,今后市场肯定水清河晏了吧?
修法容易,执法难
“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罚款从最高六十万火箭串升到一千万,对责任人个人罚款也从最高三十万起跳到五百万!这下上市公司不敢发布虚假信息了吧?”
“乱世用重典,今后市场肯定水清河晏了吧?”
“证监会今后会不会罚款罚到手软啊?!”
随着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诸如此类的问题接踵而至。舆论普遍为新法空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而欢呼的时候,作为专注证券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却充满了疑虑和担忧。
其实,我国针对包括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早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个责任体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而造成损失的,除了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以外,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虚假信息披露案件中,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毫无疑问,是投资者,尤其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那么,在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就应该是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投资者就可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最核心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正是成功索赔的关键所在,也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意。试问,是行政机关收取巨额罚款重要,还是优先赔偿投资者损失更重要?答案不言自明。况且,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利剑高悬在上,如何轻言我国在这方面一直处罚力度不够?
那为什么长期以来资本市场乱象丛生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呢?想要得到答案,你可以试着回答一下下面一系列问题:
①信息披露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上市公司可谓司空见惯,可又有多少家被立案调查并且最终被依法处罚了的?
②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在《刑法》上明确是犯罪行为,可你看到有几人因此锒铛入狱了的?
③严重的信批违法行为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在行政处罚之后都会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有多少是真正入刑了的?又有多少不了了之了?
④都说上市难,退市更难。是因为退市标准不够明确吗?为什么明明应该退市的公司僵尸复活是常态,寿终正寝却成为例外了呢?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固然重要,执法更是关键。证券法目标的达成不仅有赖于证券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严格执法,还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司法配合,更需要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否则,新法之后,这把被寄予厚望的尚方宝剑,是经常束之高阁,还是始终利剑出鞘?是挥剑乱舞,还是精准点杀?一切都尚未可知。
证监会立案、处罚情况汇总(2020年3月)
为了方便读者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执法情况,锦论根据巨潮资讯网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开信息,整理了近期(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上市公司立案信息,以及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公开信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共计立案5起,其中4起案件立案事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1起案件立案事由为“涉嫌短线交易”。
二、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
1、证监会
根据证监会官网的公开信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案件2起,分别为〔2020〕6号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以及〔2020〕2号杨卫东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利益输送案。
2、各地方证监局
根据地方证监局官网的公开信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各地方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6起,皆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分别为:
〔2020〕1号上海中毅达案、上海局〔2020〕2号何晓阳案、沪〔2020〕3号任鸿虎案、〔2020〕4号张秋霞案、〔2020〕5号党悦栋案,以及四川局〔2020〕2号上海乐铮案。
3、小结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总计公布行政处罚案件8起,可见受疫情影响,监管部门亦放缓了执法的节奏。在公布的案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案件6起,比重达到公布案件总量的75%——可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旧是证券市场最为高发的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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