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案例分析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越发突出,成员资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如何认定某个自然人是否拥有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越发突出,成员资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如何认定某个自然人是否拥有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这方面,广东省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又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该规章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即便如此,在实际应用中,对该规章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
前一段时间,我们接到了一个关于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
A是我们的当事人。她出生后落户在白云区T街镇D联合社X经济社,再迁到广州市内其他城区,最后又回到X经济社。那么A是否属于X经济社的成员呢?

一、判断成员资格,我们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联合社、经济社本身的章程。另一个就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由于A存在户口迁入的情况,因此适用该条第三款)。
其中,《D联0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取得本社股东资格......(1)截止到基准时点前,户籍在本社,且在本村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自动取得本社股东资格(截止到基准日已死亡和户籍迁出本社的除外)......”
其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申请阶段,白云区T街镇认为,A属于X经济社的成员,理由如下:
首先,《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合法有效;
其次,T街镇对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理解,认为迁入人员应该直接适用已经制定的《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而不是由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再进行表决确定成员资格。
最后,当事人A在基准时点前从其他城区将户口迁回到X经济社,符合章程规定,因此应当具备X经济社的成员资格。
三、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A不属于X经济社的成员,理由如下:
首先,《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只有D联合社盖章而没有X经济社盖章,对于X经济社没有约束力,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章程。
其次,一审法院对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理解,认为迁入人员应该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表决确定成员资格。
最后,由于X经济社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否决了A的成员资格,所以A不具备成员资格。
四、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A属于X经济社的成员,在阐述理由之前,先提供二审法院的审判思路:
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重点有二个。
其一,《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谁制定的;
其二,章程中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条款,是否充分考虑到当事人A这类情况。
诉讼过程中查明,X经济社有参与表决《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根据我方提交的《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初稿的情况,可以看出,确实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A这类迁入的情况。正因如此,二审法院认为,《D联合社暨X经济社章程》对X经济社具有约束力,其中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条款也是X经济社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支持A的理由与白云区T街镇如出一辙:既然已经制定了合法有效的章程,迁入人员就没必要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可以直接根据章程规定作出判断。

五、该案给予我们的启迪:
首先,联合社的盖章文件不必然对经济社产生约束力,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联合社对经济社具有领导职责;反过来说,虽然经济社没有在联合社文件上加盖公章,但不代表不受约束,关键在于该文件的制定是否有经济社的参与。
其次,一个合法有效的章程对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组织成员也好,希望加入组织的成员也罢,应该对章程文件高度关注,不仅要关注其制定,同样也要关注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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