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接到关于remix作品侵权的问题,恰巧也遇到大热的嘻哈节目最近也落下帷幕,而在节目中大家也常常会听到经典、熟悉的歌曲会被作为hook拼贴、采样、截取在新的作品中,那么这种在自己音乐作品中借鉴他人作品的做法是否会侵犯他人权利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具有滞后性,并不会对社会现实当下的各种情况作出反应,加之社会大众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认识及保护意识也还需要不断加强,且音乐形态及音乐产业在国内的发展速度较慢,接受程度参差不齐。
因此,想要从现行成文的法律规范中找到专门针对某种特定音乐作品的规范条文就不太现实。
其次,关于上述咨询中提到的remix音乐作品,也称重混音乐作品,通常指的是一种通过提取、组合、转换原作品中的组成要素,从而形成的新作品。
跟remix作品相似的还有采样、拼贴等多种借鉴形式。简单来讲,就是将那些经典的、众人所熟知的、有代表和纪念意义的作品截取片段,并根据remix作品创作者的想法和旋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新的作品。
例如:Jennifer Lopez于2011年发行的《OnTheFloor》可谓是其最成功的单曲,此曲开头和副歌均采样了著名拉丁舞曲《Lambada》;2016年大张伟在某音乐节目中remix了《爱如潮水》,且此曲的副歌与国外DJ Zedd所作的《Candyman》银色存在吻合,进而被炮轰抄袭;还有在很多嘻哈音乐中,往往都能听到大众十分熟悉的经典作品片段……
论其区别,笔者的观点是:remix倾向指以原曲为主线的重新编排;而拼贴、采样仍是以新作品为主线,原曲片段起到是画龙点睛之功效。
注意
但是,无论是上述哪种借鉴形式,都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原作品片段,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且大多数remix作品或是出现在电视比赛节目中,或是通过各大音乐平台进行传播、分享,其中都会牵扯到或多或少的商业利益,因此,很容易出现对原曲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怎么样的借鉴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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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权的前提是“权”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作者要想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一方面需要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具体的载体表现出来为人们所感知(通过音符、录音文件等形式,如果只是存在作者脑袋中,其他人无法感知,这样是没有办法得到保护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借鉴的原作品都符合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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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经过重新排列组合的音乐作品来讲,与原作品片段的相似性判断也是重要的一环。如果不具有相似性,那么就相当于一个新的作品,便也不存在侵犯原作品权利之可能。对于相似性的判断标准,音乐界中存在“8小节雷同”“4小节相似”等不成文标准,而在审判实践中,最出名的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月亮之上》与《敖包相会》的作品相似性认定上所采取的“6小节”标准。
实际审判中,对于此类具有专业性内容的认定,法院也倾向借鉴、采纳音著协会或专业音乐人的专业意见。
笔者认为,除了通过乐理的角度进行判断,实际上一些跟常识有关的标准也应当作为参考,譬如:普遍大众的感知、相似部分的时长等。虽然上述标准可能不如乐理标准严谨,但是音乐作品要想发挥其最大功能、尤其是商业功能,则必须具备普及性与传播性,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特性才会引发一系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所以大众的常识性标准也具有存在和使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大众注意到的各大音乐节目中采样、拼贴或是remix的作品都能直接为大众所感知原作品片段,创作者出于致敬等原因也会明确表示截取了原作品片段,甚至会“明目张胆”地将原作品名装在新作品名中。尤其在嘻哈音乐中,有时候截取的原作品片段会被拿来做副歌,成为整首新作品的灵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作品与原作品显然具有重合、相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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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一大抗辩理由即合理使用。一般而言,商业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而非营利性使用一般属于合理使用,比如音乐爱好者自己remix后用于个人欣赏,或是音乐教学过程中讲解混音技术和方法时的使用,这些都可以视为合理使用。
而在现实生活中,各大卫视的音乐综艺节目鉴于具有大量的广告、赞助支持,而参加节目的嘉宾也多是接受了报酬的,因此这类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各大音乐平台作为一个盈利的机构,试听量、用户活跃度等都是收取广告、赞助的重要衡量因素,因此对于通过平台发布作品供大众试听甚至下载的行为,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为什么很少看到相关纠纷呢?
为什么我们在生活中很少看到相关纠纷?笔者在几个数据库搜索remix作品或采样作品侵权案例的时候,其数量也是九牛一毛。原因在于付出与得到的比例过于悬殊,证据固定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由此付出的精力是需要相当成本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侵权标准的认定还未形成较为通用的标准,加之侵权行为确实太过常见,要是每一件都去追究,音乐人每天就不用创作了;但是与之对应的收获,基于对著作权尊重意识的限制,导致权利本身的对价就有限,并且在数字化的今天,侵权数额的认定也具有难度,因此出现了这种“懒得维权”的情况。
所以说,电视上、舞台上、迪厅里、酒吧中的DJ,以后再drop the beat的时候还是要多长点心眼啊,说不定你搓下去的就是一场官司了。
DJ drop的可能不是beat而是官司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日前,笔者接到关于remix作品侵权的问题,恰巧也遇到大热的嘻哈节目最近也落下帷幕,而在节目中大家也常常会听到经典、熟悉的歌曲会被作为hook拼贴、采样、截取在新的作品中,那么这种在自己音乐作品中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