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震惊!男子理发店充430万灌肠遇退费难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7月9日,合肥警方发文:近日,有相关媒体报道,一男子(程姓)称在美容美发店两年内充值430多万元,多次进行灌肠、针刺排毒后出现了身体不适。

7月9日,合肥警方发文:近日,有相关媒体报道,一男子(程姓)称在美容美发店两年内充值430多万元,多次进行灌肠、针刺排毒后出现了身体不适。后该男子经查询该理发店并不具备行医资格,向该门店索要剩余款项遭到拒绝。针对报道情况,公安等机关高度重视,已经联系市场监管等部门展开调查。此次事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消费欺诈及消费合同纠纷问题
(一)关于消费欺诈行为的定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媒体报道,该事件中的程先生表示,理发店的员工年纪较小,且以“家庭困难”“下跪恳求”等方式诱导充值,多次利用情感绑架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构成欺诈;且店家承诺灌肠可以达到“减肥、美容、恢复年轻状态”等,构成虚假宣传。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程先生与该理发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就该理发店并无行医资质,提供无资质的医疗服务项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服务合同中涉及非法行医服务部分的内容应属无效。
服务合同消费欺诈是指在商业服务交易过程中,一方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其他违法手段,欺骗消费者签订或履行服务合同,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服务合同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消费者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关于预付式消费问题
根据《预付款消费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存在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此处的“预付款”,应涵盖消费者为获取全部约定服务(含优惠部分)所支付的费用总和。)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第15条第1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针对“退卡难”“退费难”等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问题
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该理发店的经营范围仅限“理发服务”,却超越经营范围、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提供医疗服务,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督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在医学上灌肠是指通过导管将液体或药物注入直肠、结肠,以达到清洁肠道、治疗疾病(如便秘、肠梗阻、肠道检查准备等)或者给药的目的,其操作涉及人体消化系统,可能对肠道黏膜、肠道功能等产生直接影响,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技能,否则可能导致肠道损伤、感染等并发症。
针刺、灌肠属于侵入性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以及机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此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未构成犯罪)。若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涉《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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