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4年。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人为造成承租物业及设备损坏,李某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王某同意李某装修该房屋并更换家具家电,到期后归王某所有。某日,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造成李某的衣物、生活用品等财物损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涉案火灾系客厅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立式空调内部发生故障所引起。该空调属于王某所有,系王某留在涉案房屋内的家电设施。经现场勘验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李某因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确认为85000元。
法官审理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附属家电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该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房屋出租方根据所提供的家电设施的具体情况,做好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家电设施安全使用,不存在使用风险。家用电器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使用年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安全性能会降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亦会随之增加。王某作为出租人理应更加谨慎,根据家电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能够保持长期的安全使用性能。本案火灾系涉案空调不具备安全使用性能,内部出现故障所引发,王某作为出租人未尽相应义务,未确保其提供的家电设施具备安全使用性能,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作为涉案空调所有权人,应更清楚该空调购买时间、是否临近安全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进行检修维护。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王某向李某披露过涉案空调的购买使用情况,李某无从得知该空调的确切使用年限。故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王某存在过错,王某应承担李某的损失。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若出租人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承租的房屋内出现安全故障,损害结果由谁承担?
作者:玛多法院来源:玛多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