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电商平台也陆续推出各类618购物节大型促销活动,其中“买一赠一”、“满额送礼”等吸引顾客的促销策略尤为吸引眼球。这些优惠举措在刺激消费、提升经营者销量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和惊喜。然而,也出现了许多因赠品引发的消费纠纷。那当赠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答案是否定的。附赠的商品即使未直接支付对价款,因其成本已隐含在主商品中,是商品的一部分,享有与主商品同等权益。若附赠的商品有问题,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 例 一
2016年,张先生恰逢某品牌男装举行促销活动,即购买该品牌价值1000元的服装赠送某品牌蚕丝被一条。张先生觉得“买一赠一”性价比高,便支付1000元购买男装,同时获得一条声称是某品牌蚕丝被的赠品。然而,张先生回家后发现所谓的蚕丝被实为人造纤维制品,即假冒产品。张先生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当时受到赠品蚕丝被的诱惑,觉得划算,才消费1000多元购买男装,可是获赠的却是赝品,遂要求赔偿。而该品牌方拒绝赔偿并声称仅对售出的男装质量负责,赠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张先生遂无奈提起诉讼。最终通过调解,品牌方向张先生支付了2000元经济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一赠一”行为在法律上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是有条件、有义务的,这个条件或者义务就是受赠人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由此可见,即使是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 例 二
2020年6月,宁波厚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某公司)在京东平台进行618活动广告宣传,称购买电动车并符合特定付款条件的,赠送价值498元的扫地机器人、价值99元的头盔等。2020年6月18日0点,林某甲从厚某公司处购买了电动车并获赠了上述赠品。收到赠品后,经林某甲发现收到的扫地机器人、头盔、雨披均系三无产品。林某甲遂联系厚某公司,称收到的赠品质量太差。厚某公司回复赠送的礼品都是这样的。林某甲认为扫地机器人、头盔、雨披为不合格、伪劣产品,遂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最终,二审判决同意林某甲退还附赠商品,由厚某公司向林某甲支付赠品市场价款500元,并判决其向林某甲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厚某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附赠品销售行为。对于附赠商品,消费者虽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亦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赠品销售行为中的“赠品”在法律上系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消费者有权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结语
电商平台“买一赠一”、“满额送礼”等销售中的赠品并非法律上的无偿赠与,而是附义务赠与商品交易的组成部分。附义务的赠与若存在瑕疵,经营者应对瑕疵负有相同的责任。此外,无论商品或服务,只要存在欺诈,消费者均有权主张三倍赔偿。因此,赠品与商品一样,享受同等法律保护,同样适用欺诈性赔偿条款。
希望商家以此为戒,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设计促销活动时,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严格把关赠品质量,确保促销活动既吸引顾客,又不失诚信,共同营造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享受在大促购物狂欢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警惕促销陷阱。遇到赠品质量瑕疵,应勇敢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遇到赠品瑕疵或赠品“欺诈”,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陈程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近日,各大电商平台也陆续推出各类618购物节大型促销活动,其中“买一赠一”、“满额送礼”等吸引顾客的促销策略尤为吸引眼球。这些优惠举措在刺激消费、提升经营者销量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和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