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底某日,李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常州市某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某超市处,遇前面同方向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向左转向驶过道路,李某驾车从自行车左侧越过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膜血管断裂、小肠系膜撕裂伤、小肠损伤等多处受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9000多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6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因双方对于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骑的是电动自行车,不是摩托车,因为买的时候商家说是电瓶车,没说是摩托车。
判决结果
本案系机动车与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均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依法应由投保义务人李某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李某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李某需向张某赔偿10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认为无法律规定要求其骑行的电动两轮车需购买交强险,其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强制保险制度,故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
2022年4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明确,消费者当前可投保电动摩托车类型,即承保实务中明确电动摩托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电驱动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电动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含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定,采用电助力模式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5kg,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放宽至63kg,电机功率应不大于400W等。符合以上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而超出该标准的属为机动车范畴。因此,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能够投保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车辆是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能够投保交强险,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畴,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拒绝为其办理机动车号牌和保险公司拒绝为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存在。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上述车辆时应当注意甄别车辆属性,详细向商家了解所购车辆的属性以及合格证,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对于机动车属性的车辆,应当及时按规定投保,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领取机动车牌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文明、规范用车。
电摩撞出的十万赔偿
作者:张斌 原凯来源:常州中院

2023年12月底某日,李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常州市某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某超市处,遇前面同方向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向左转向驶过道路,李某驾车从自行车左侧越过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