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但没能买房,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为了尽早确定双方交易意向、提前锁定房产及客户、保障交易推进,开发商与买房人往往会签订认购书并约定定金条款。

关键词: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为了尽早确定双方交易意向、提前锁定房产及客户、保障交易推进,开发商与买房人往往会签订认购书并约定定金条款。然而,当签了认购书,却最终因为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没能订立最终的买房合同时,买房人是否能主张双倍定金返还呢?
经典案例
2022年9月22日,甲与A公司签署认购确认单一份,约定甲认购房屋一栋,载明房屋面积及价款,并约定甲交付定金10万元整,甲需于约定的时间到售楼处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定金自动转为房价。若A公司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甲拒绝签订合同的,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签订认购书时,A公司员工告知甲该房屋学区对口B小学,但10月21日,甲得知入住于该小区的儿童将被统筹安排在C小学,遂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故拒绝订立购房合同,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A公司则认为,B小学确实对该小区房屋提供配套教育资源,不存在欺诈,只是目前小区大产证未出,小产证无法办理,但又有部分购房者实际入住,为了解决入住人员上学问题,当地教育局才对这部分人员暂时安排在C小学入读。甲单方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属于违约,主张没收定金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认购书仅约定了买卖标的、面积和价款等,尚不能据此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后续因学区房划分和入学条件问题磋商不成,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构成违约,故判决A公司返还定金,既不能没收定金也不需双倍返还。
风险提示
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构成预约合同,但确实都已经尽到了诚信磋商的义务,仍未能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责任不应归咎于任何一方,既不能主张没收定金也不能主张双倍返还。但是若双方其实已经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存在恶意非诚信磋商行为导致本约无法订立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买房人应如何签订认购书,以避免无法订立买卖合同导致的损失呢?我们建议:
1、合理控制协议约定详略程度,避免过于详细被认定为正式合同
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核对协议内容,明确其作为预约合同的法律定位,避免在条款中过度细化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本约合同核心要素。认购书的功能在于固定交易意向、明确基本交易条件,而非直接约定完整的权利义务。若条款过于详细具体,可能被司法认定为构成正式买卖合同。因此,需合理控制条款详略程度,确保认购书仅承载“约定未来订立本约”的预约属性,为后续磋商预留合法空间。
2、约定定金条款,明确违约情形
在定金条款设计中,应清晰约定定金的性质、数额及罚则适用情形。首先,明确定金为“立约定金”,即专门担保双方诚信履行磋商义务、促成正式合同订立;其次,结合交易标的合理设定定金数额,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标的额20%上限;最重要的是,详细列举构成违约的具体情形,例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认购书约定的基本条件进行磋商、擅自推翻已达成一致的核心条款、恶意拖延磋商期限等。
3、保留磋商证据,记录销售承诺
交易过程中,需完整记录与买房人就合同条款磋商的全过程。一方面,对销售环节中向买房人作出的重要承诺(如学区配套、交房标准等),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认购书附件或经双方确认的沟通记录固定下来,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另一方面,对磋商过程中双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争议焦点及协商结果,可通过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聊天记录等形式保存,特别是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条款、坚持提出认购书外苛刻条件等关键节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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