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双碳”目标带给能源产业的法律服务增量需求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十三五”能源规划》相比,“十四五”规划在文件名称上明确“现代能源体系”的概念,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十四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的发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十三五”能源规划》相比,“十四五”规划在文件名称上明确“现代能源体系”的概念,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十四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根据《规划》,现代能源体系是低碳化、多元化、智能化、多级化的能源体系。低碳化指非化石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成为能源结构主体;多元化指从集中式的大基地大网络逐步向与分布式的智能微网、微电网并行并重转变;智能化指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与能源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多极化指消费重心东移、生产中心西移的能源消费态势。
《规划》全文2万多字,共分九个章节,第一章为“十三五”成绩总结,第九章为“保障措施”,第二至八章是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举措,涉及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能源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能源布局、能源产业链、能源治理效能、国际合作新格局,包括59个“加快”,40个“积极”,20个“全面”,16个“大力”, 13个“因地制宜”,9个“探索”,反映出不同举措的政策重视程度。
能源行业的政策敏感度极高,从“1号文件“到《规划》,“双碳”目标下的能源革命路线愈发清晰。能源产业项目类型、结构比重、技术指标、安全监管、财政补贴、收益测算等方面的新政策,必然影响能源市场主体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进而形成新的法律服务需求。本文的逻辑是,重视程度越高的举措,对能源市场的压力越紧迫,市场主体的应对需求也越急切,短期内形成法律服务增量的可能性越大。“重视程度”的判断标准是《规划》关于举措的表述,“积极”“大力”“全面”“加快”的举措是第一梯队,“因地制宜”“探索”的举措是第二梯队。
属于第一梯队的举措(第四章低碳发展),包括:
· 全面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优先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加快负荷中心及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建设
·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
· 积极推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
· 积极发展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
· 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
· 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
· 加快对燃油、燃气、燃煤设备的电气化改造
· 加快绿色炼厂、智能炼厂建设
· 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
· 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
· 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深入实施节能监察、节能诊断
· 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属于第二梯队的举措(第四章低碳发展),包括:
· 因地制宜开发水电
· 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
· 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废弃露天矿坑、关停高污染矿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态碳汇等产业
· 探索储能聚合利用、共享利用等新模式新业态
· 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探索建设高可靠性可再生能源微电网
针对第一梯队的举措,如何预测它们短期内催生出哪些新增法律服务需求呢?
作为一支深耕油气、煤炭行业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团队,传统化石能源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均有我们的客户单位,它们是“双碳”目标的改革对象,我们的一些客户已经在采取应对措施,如购买CCER(碳配额)、改造升级炼化工艺、引进高端产品生产线、收购新能源项目等。我们预测,这些只是“双碳”目标带来的法律服务增量的冰山一角,最终的规模和体量将非常可观。
1.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投资新建中的法律服务
风电光伏项目法律服务并不是新生事物。2013年前后,随着《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的出台还曾掀起过一轮投资热潮。目前,风电光伏产业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和比较成熟的政策体系。
本轮政策驱动下,风电光伏项目法律服务会出现增量需求,是基于“全面推进”“大规模开发”“高质量发展”的定位,且这一轮的法律服务增量,是变量型增量。
a. 不同于上一轮以民间资本占主体,这一轮投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已要求,2025年中央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5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营收比重不低于30%,省属企业、市场企业也领到类似的投资任务。
b. 第一轮投资建设的风力项目、光伏发电项以分散性为主,本轮要求“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用地、建设内容、投资体量、规划设计有所不同。
c. 经过第一轮投资建设的“试水”,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已充分暴露,本轮要求“高质量发展”有两层含义,一是项目技术先进性,二是项目运行低风险。(稼轩能源中心正针对风力光伏项目编辑司法诉讼大数据系列分析报告,已完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司法诉讼数据分析报告》)
因此,律师服务该领域的新增法律服务时,除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专业储备外,还需关注以下领域的讯息:
a. 风电光伏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如微电网、智能能源系统、超低速风力发电、水解治氢等相关技术
b. 国有资本的投资合规性
c. 风电大基地的选址规划、建设标准、采购要求
d.“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政策落地情况
2. 绿色化工园区投资建设中的法律服务
《规划》提出建设绿色炼厂、智能炼厂,淘汰落后产能,限于炼化生产设备的庞大规模,直接拆除、原址重建几乎不可能。合理的做法是,保留原厂址,现有设备可以技术升级的迭代更新,不能升级的逐步限量减产;同时,根据现行城市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新厂,引入新设备。
针对炼化和其他有类似需求的企业,专业的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是企业“刚需”。但该类服务具有周期长、专业强、内容杂的特点。
以延能化、榆能化分别在延安、榆林投资建设的炼化园区为例,稼轩能源中心为多个园区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园区的开发建设期在6-8年,能源中心做到了保证服务团队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等核心成员不变。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a. 参与投资主体设立,负责起草、审核主体设立的法律文书
b. 协助获取土地使用权,对土地规划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参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会议,起草与政府的投资合作协议,明确土地招拍挂条件
c. 协助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制定审核融资方案,参加融资谈判活动,起草审核融资合同
d. 对项目报批手续文件进行合规审查
e. 对项目合同签订时的招投标程序进法律审查
f. 起草、审核咨询合同、规划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文本
g. 解决合同履行期间的争议纠纷
h.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邻里纠纷等突发事件
i. 协助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固废物处置、排污等环境纠纷
3. 各类绿色节能认证、能耗测算与指标分配的法律服务
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检测、ESG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足迹认证……,这一类型的业务通常是由认证服务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鲜少涉猎;公司内部,也是由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部门、公司事务或投资者关系团队负责,法务部门极少参与。
在“绿色金融”“碳排放配额”“能耗指标”相关制度的推动下,上述节能评估报告的经济价值不断升温,如缺少严格监管,可能出现数据“漂绿”等不规范行为。今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一批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造假事故原因主要在一些碳排放核查机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难以保障。生态环境部表示将配合司法部积极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政府部门加强对各类认证、报告合规性的监管力度,建议能源企业法务主动参与到认证、报告的编制、披露过程。
a. 律师介入该领域有助于规范认证评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升国内认证结论的权威性。该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较多,服务内容超出常规范围,能否获取该领域的增量订单,需要“法律+”的服务模式创新。(阅读参考:《碳中和研究“双碳”半月谈总第一期》)
b. 律师可协助企业将节能管理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按照结果导向思路,“以终为始”,将评估认证指标要求分解到合规管理行为,设计监督机制,配合企业执行。(阅读参考:《新能源企业环境合规之环境影响评价》《新能源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应对》)
c. 律师可参与到具体的节能认证事项,对流程合规性发表意见,对报告披露的数据、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对是否涉嫌违规、泄密,是否构成前瞻性承诺,出具审核意见。
可参考的资料:
·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通则GBT32150-2015》《ISO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CECS347:2014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 《上市公司ESG实践案例》(上下册),英国标准协会(BSI)《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2060:2010-碳中和证明规范》
4. 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测算与配额分配、碳排额清缴中的法律服务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再次明确,“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CEA)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其他的交易产品,包括自愿减排量(CER)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虽然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只限于部分规上重点电力企业和试点区域,随着钢铁、煤炭等行业碳排放量认证标准的出台,服务需求可能放开,包括:
a. 围绕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的交易结构设计、合同体系设计,商务谈判,合同核心条款、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论证
b. 碳排放权收益质押,及相关衍生品的金融交易
c. 收购碳汇林及碳汇指标
d.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
e. 相关行政处罚(阅读参考:《以案说法:能源化工企业环境合规法律实务指引》,将于2022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发行)
5. 碳金融中的法律服务
碳金融是以碳排放配额、自愿核证减排量为底层资产的融资工具。截止目前,以“碳金融”为标签的金融产品有:
· 低息贷款。202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 补贴确权贷款。《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规定,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
· 碳债劵。中国银行间协会《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提出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发行碳中和债,碳中和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
· 碳基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6号)提出,要“有序发展包括碳基金在内的碳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
·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收补贴款资产证劵化。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按照企业应收账款债权,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同日起施行《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根据该标准,碳金融产品包括:
· 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债券、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等。
· 碳市场交易工具。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借贷等。
· 碳市场支持工具。碳指数、碳保险、碳基金等。
该领域的法律服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衍生,服务内容如:
a. 尽职调查
b. 出具法律意见书
c. 碳资产交易协议的起草、审核
d. 应收帐款质押、碳汇回购协议的起草、审核
e. 相关纠纷争议的解决
“双碳”目标带来的服务内容增量,不能简单沿用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应根据新需求的行业背景、内容特性,创新升级。
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自2021年6月组建“双碳”研发小组,这支队伍的建设,有三个关键词:“知识储备”“团队建设”“服务联盟”。
a.“知识储备”,在立足法律本位基础上,组织团队成员定期学习,开设碳中和研究专栏(侧重研究)、“双碳”半月谈(侧重咨讯汇编)两个栏目,要求团队成员深入了解新能源行业背景,“双碳”政策规范。只有真正懂行业、懂政策,与行业深度融合,才能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b.“团队建设”,团队成员包括能源行业资深律师、稼轩榆林分所负责人、高校科研工作者、授薪律师,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引入中台系统、知识成果共享等管理措施,保持服务质量的长期稳定。
c.“服务联盟”,与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评级机构、投资机构等达成服务联盟,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法律+认证”“法律+融资”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总体而言,随着《“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出台施行,“双碳”目标下能源产业转型带来的法律服务市场变化,增量大于减量。低碳化、多元化、智能化、多极化,即是能源转型方向,也是创新法律服务模式的方向,稼轩能源中心正在努力提升,以更好更快地满足新形势下的能源行业法律服务需求。目前已成熟的服务内容包括:
a. 风电、光伏项目并购收购中的尽职调查,合同谈判,纠纷争议解决
b. 协助企业以新设公司、收购股权、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等方式与技术成果所有人合作,引入新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c. 风电大基地、低碳绿色园区的全过程法律服务
d. 新能源公司的法律顾问
e. 碳汇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合同谈判,纠纷争议解决
f. 节能评估报告、ESG报告、碳产品足迹认证等减排、“双碳”认证
j. 碳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意见
h. 企业环境合规风险排查
i. 环境合规不起诉的第三方监督
j.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k.《“双碳”半月谈》,“碳中和研究专栏”,“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圆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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