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原告张某向道里区法院起诉称,2002年3月24日,被告于某将他灌醉后,让他在被告写好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钓鱼台鱼种场面积为36平方米的平房(经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哈尔滨日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为编号A-9号)卖给被告。因该房屋系原告父亲所有,原告无权对该房屋处分,现请求确认原、被告私自订立的买卖协议书无效。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房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借款9800元,因无力偿还,便将该平房作价9800元抵给了被告,双方于2002年3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被告的户籍已经迁到此处。2012年房屋拆迁时,原告及其妻找到被告,恳求被告将该平房A-9号调换到对面原告自家建造的三层楼房的第三层即A-38号,被告同意了调换。2012年7月19日的《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表明A-38号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原告在表的下方签字认可。因此,原告的诉称均不属实。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后,被告委托原告对此房进行出租,原告将房出租后租金交给了被告。综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道里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平房作价9800元抵给了被告,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履行。原、被告之间协议不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协议是酒后签订,房屋系其父亲建造,自己无权处分房屋等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2015年5月13日,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真实意思表示的理解,本案中张某与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张某称系被于某灌醉后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于某委托张某对此房进行出租,张某将房屋出租后租金交给了于某,可以看出张某当时对于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是认可的,其提出房屋买卖协议系被灌醉所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诉请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也不符合社会常理,不能对抗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是否醉酒签约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裁定醉酒一说无证据
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原告张某向道里区法院起诉称,2002年3月24日,被告于某将他灌醉后,让他在被告写好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钓鱼台鱼种场面积为36平方米的平房(经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