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彩礼要不要退还呢?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张某(女)2014年9月经大学同学介绍相识并恋爱,恋爱五年之后,2019年10月,两人在家人的见证下举办了简单的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李某家给了张某108000元的聘礼。后两人又在喀什市某小区内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订婚之后,张某和李某一起生活在喀什市附近的租房内。今年1月开始,二人经常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今年5月,双方决定以后不再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因为聘礼的事情,两人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张某认为,聘礼是李某自愿赠与她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不应当返还。但原告李某则认为,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既然现在二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张某就应当将所收的全部聘礼返还给他。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88000元。
法官寄语
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此时财产权利虽已转移,但是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分手后,彩礼要退还吗?
作者:乔桥来源:疏附县法院

彩礼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