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显威慑,3日主动还款案执结

来源:内蒙古高院

文章摘要
从2021年8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到2022年1月25日申请执行,近5个月的时间里,被执行人王某一直都在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依法承担付清欠款的责任。

从2021年8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到2022年1月25日申请执行,近5个月的时间里,被执行人王某一直都在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依法承担付清欠款的责任。然而在被武川县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王某马上就感受到了处处受限带来的不便,仅过了3天就主动来到法院交清了相应的执行款。
2021年8月18日,刘某和王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赊欠商品的1800元。但是到了约定限期,王某并没有付清欠款,并且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2年1月25日刘某向武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案件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马上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来法院处理案件,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到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查询也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陷入僵局的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规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的王某在外办事处处受到限制,导致事情未能成功办理。在切身感受到来自法律的压力和因限制带来的不便后,王某主动来到法院交清了案件的执行款,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用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法定义务,所以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使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各种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让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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