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亮生活

来源: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10月起双方多次发生争执,11月双方开始分居,12月甲男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时乙女不同意离婚,后一
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10月起双方多次发生争执,11月双方开始分居,12月甲男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时乙女不同意离婚,后一审法院以未提供感情破裂证据及分居未满两年为由未判令离婚。甲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双方仅分居一年,尚有和好可能为由未判令离婚。后甲男、乙女一直分居,现已分居满两年,甲男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女返还彩礼250000万元以及承担共同债务20000元,乙女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及承担债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准予甲男与乙女离婚;二、乙女返还甲男彩礼125000余元;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双方各半承担。
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审判实务中返还材彩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规定来看本案虽不属于该三种情形,但具体就本案而言,甲男按照习俗给付乙女彩礼250000元,且为给付彩礼而负债,但双方共同生活仅5月余,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未免会有失偏颇,因此根据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给付彩礼金额、乙女有无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故法院认为乙女应返还甲男250000元的50%。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闪婚闪离的现象愈发突出,因为没有足够深的感情基础,缺乏了解的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又缺乏沟通处理导致婚姻失败,从而引发彩礼返还的问题。由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又把握的比较严,因此,多数情况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男方人财两空,矛盾冲突激烈。尤其近年来彩礼价格一路升高,男方家为了结婚给付了巨额彩礼,因为闪离导致彩礼无法返还,再次结婚会负担更重。若是不判决返还部分彩礼会显失公平,也易导致矛盾激化。故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男方给付彩礼数额、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衡量,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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