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一同事去法院,请求对某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工作人中员查看相关材料后口头告知等造成后果后再来立案,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文书遭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其次,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样做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契合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二是案涉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疑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对外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而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但如果行政行为的名称是责令改正通知,但其中告知逾期不改正将强制拆除等明确法律后果的内容或设定新的义务的,则该通知书可诉。
具体来讲,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恢复原状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的称谓并不相同,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大体可分两种情况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但并未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故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法情形未按通知作出改正,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行为寻求救济;如果行政行为的名称是责令改正通知,但其中告知逾期不改正将强制拆除等明确法律后果的内容,则该通知书已经具有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性质(类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可诉。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仅要求行政相对人在2022年8月10日9时30分前立即停止侵占国有土地进行非法水产养殖的行为,还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鱼塘相关证明材料;2、规定时间内,清理塘内养殖水产;3、逾期未清理的,造成后果自负。即在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同时,还给当事设定了新的义务。
法院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作者:张以军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某日,一同事去法院,请求对某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工作人中员查看相关材料后口头告知等造成后果后再来立案,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文书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