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向下拍灰,楼下住户如何维权?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行二处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刘先生是上下层邻居。2024年3月刘先生发现楼上常有人手持扫帚,在阳台上往外拍打,致粉尘乱飞并落在刘先生晾晒的衣物上。刘先生遂向小区居委提出调解申请,经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王女士表示其母亲年纪大,患有老年痴呆,无法阻止其拍灰行为。因协商不成,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一家赔偿经济损失即洗衣费800元。王女士辩称,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非恶意拍灰,而自己已将扫帚收起,刘先生的洗衣费缺乏证据,故不同意赔偿。
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仅认定王女士家庭对老人看护不当,造成邻里纠葛,但因刘先生的损失缺乏证据,判决驳回刘先生诉请。刘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使王女士母亲患有老年痴呆,无法控制其行为,但王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母亲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束。现在案证据反映王女士母亲的拍灰行为并非一次,尤其在刘先生向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并提出调解申请后的长达六周时间内,王女士对待此纠纷的态度始终消极,且放任母亲的拍灰行为,王女士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显然对此存在过错,构成对楼下邻居刘先生日常生活的侵害,亦对其母亲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有义务予以消除。虽然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损失即洗衣费用的具体金额,但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王女士母亲的拍灰行为必然导致刘先生晾晒在楼下的衣物受到污染并需要重新清洗,故可以认定刘先生因此纠纷产生了客观损失即重新洗涤衣物的相关花费。
最终,二审法院经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正值换季等因素,以及王女士一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刘先生损失为400元。该损失由王女士及其母亲共同负担,以示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虽小,但是包含的法律智慧和生活道理却不小。首先,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不因被监护人特情况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监护人,虽主张母亲患病无法自控,但该理由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监护责任。王女士在居委会调解后长达六周内未采取有效管束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母亲的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女士一家作为楼上住户,理应考虑到楼下住户的日常生活需要,尽量减少影响他人的居住安宁的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友善”,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构建文明社区的基础。邻里之间应当积极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营造温暖、和睦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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