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通过柔性调解,化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李某与小莉原为夫妻关系,婚内于2015年生育一子李小某,2023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小莉抚养,李某从离婚起每月给孩子支付抚养费1500元,探视权约定为:李某在未外出务工期间,每周周末可以探视孩子两天,外出务工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后因小莉工作发生变化,便改变了孩子原本的生活地点和环境,致使李某无法正常探望孩子且私下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李某提出诉求,因孩子的经常生活地发生变化,要求将孩子的探视时间变更为每学期寒、暑假接孩子共同生活及每年春节孩子与李某和小莉轮换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提前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审理之初,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非常激动,都觉得自己有着莫大的委屈和无奈。作为孩子的父亲是有权探望孩子,母亲又因工作调动无法履行原先的探视方式,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又能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法官积极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劝解他们念及旧情,通过两个小时的疏导,双方都打开了心门,就孩子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选择离婚仅一年时间,现旧伤未愈,又因孩子探望的问题对簿公堂,不免让人一声叹息。爱子之心莫成伤人利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情理法并重 化解探望权纠纷
作者:刘欢来源:库铁天平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通过柔性调解,化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