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落石出之后,我们给你分析下《野狼Disco》的编曲之谜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野狼Disco》所谓“抄袭”的来龙去脉 2019年下半年,一首来自于老舅宝石Gem的“爆款嗨曲” 《野狼Disco》横空出世,带着港台金曲风和东北腔的rap以及经典的disco节奏大杀四方,网友们在
《野狼Disco》所谓“抄袭”的来龙去脉
2019年下半年,一首来自于老舅宝石Gem的“爆款嗨曲” 《野狼Disco》横空出世,带着港台金曲风和东北腔的rap以及经典的disco节奏大杀四方,网友们在纷纷表示“此曲上头“的同时,也感受了一把浓浓的怀旧风。
曲红会怎样?那肯定大家都来唱呀!陈伟霆合唱版,哇,港腔不要太苏哦;周深、李克勤合唱版,天哪这是什么神仙温柔高音啊;腾格尔、杨幂版,哇哦,传说中的反差萌!单曲爆红之后,MV也很快跟上,从最开始的重现迪厅尬舞情节的原版,到后来的火箭军东风快递版、陆军版,还有法官版、铁路版各种改编层出不穷,一时间红遍各个网络平台,这首带着”真诚的土味“的爆款嗨曲不仅出现在各公司的年会上,还一力拿下北京、湖南、江苏、东方四大卫视的跨年晚会邀请,登上了2020年央视春晚,并且斩获2019“唱吧年度金曲奖“。
然而,或许是“歌红是非多”,随着一封律师函的曝光,《野狼Disco》陷入纠纷,被质疑“抄袭“、”侵权“,双方各有回应并几经剧情反转,时至今日,瓜吃的差不多,根据这几天各方的表态,我们可以来捋一下事情发展的大概情况啦:
2018年2月 芬兰创作人Vilho Ihaks 创作 Beat 《MoreSun》上传至BeatStars并标价出售。
2019年4月 老舅创作《野狼Disco》词、曲
2019年7月12日 老舅购买Beat非独家分轨,即《MoreSun》,授权为价值99美元的unlimited授权。
2019年9月2日 《野狼Disco》单曲发行
2019年10月15日 推出老舅+陈伟霆合唱版本
2019年11月 老舅试图联系《MoreSun》作者Vilho Ihaksi买断版权,未果。
2019年11月15日 西玛国际Maxima International Media以5000美元价格取得了《MoreSun》在大中华地区的独家授权。
2019年12月3日 《野狼Disco》原版MV正式上线
2019年12月6日 《野狼Disco》荣耀V30 5G版发布
2019年12月31日 《野狼Disco》BTV、东方卫视、湖南卫视、江苏卫视四台跨年
2020年1月13日 获得“唱吧年度金曲奖“
2020年2月3日 律师通过微信公号发表长文,称受作者Vilho Ihaksi和版权方玛西玛国际Maxima International Media委托,已于2020年1月15日向《野狼Disco》相关利益方发送了正式的律师函,指出“《野狼Disco》盈利性表演及商业广告活动,侵犯了委托方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独家专有使用权利“,风波乍起,“抄袭”、“侵权”之说开始发酵。
2020年2月3日晚 《野狼Disco》词曲作者老舅宝石Gem否认抄袭,并出示Beat的“Unlimited(无限制)”使用权记录,并在视频中展示了网站上所标识的权限范围,以此回应“侵权”一说。
2020年2月8日 芬兰创作人Vilho Ihaks再次发声,表示已出售的授权仍然有效,相关权利不可被收回,合同中“不受限授权”规定允许上传到线上平台并盈利,但用于电视、电影和游戏则需要额外的许可”,并表示自己与诉讼无关,先前录制的视频是被“独占授权方”要求录制证明自己为此首Beat的作者,视频发出未经其同意,并质疑了“独占授权方”并未暗示他此举与诉讼有关。

梳理至此,相信大家对此事件经过已经有个基本了解,争议双方并不是词曲Beat的原作者Vilho Ihaksi 和老舅,而是拥有《MoreSun》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独家授权的玛西玛国际与《野狼Disco》团队。
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老舅购买《MoreSun》以后的使用是否超出购买协议所规定的权限,即其对《MoreSun》的使用是否侵犯了玛西玛国际的取得的独家使用权。而厘清此纠纷的关键点,应在于99美元购买的无限制使用权合同与价值5000美金的独家使用权合同的冲突。
至于“抄袭“一说,当然可以排除。
法律体系中,对于音乐作品”抄袭“的界定并非那么简单,需要通过对一首音乐作品本身的要素比如调性、旋律、和声等方面进行过滤式的对比,逐项分析才能作出判断,而在本起争议事件中,争议焦点与抄袭无涉。不过这个事件发展至今,倒是又将一个人们熟悉又却不是太了解的词语带到大家面前,那就是此事件中老舅购买的Beat——”编曲“。
神秘不可知却非常重要的幕后“编曲”
“编曲“这个词,对大家来说可能是常见的,很多人虽并不了解它的具体含义,却都体会过它的魅力。现在我们看到的很多歌唱类综艺节目,经典曲目经过新的改编和诠释,能给观众带来耳目一新的不同感觉,这就是编曲的能给我们带来的惊喜。编曲更多的会出现在歌曲的领域,所以我们的讨论暂时以流行歌曲领域的编曲为例。
在流行音乐中,个人觉得它和“配器”有点像,或者说“配器”也是编曲的工作内容之一,它给予一首歌曲风格,决定它的乐器搭配,或许还包括音乐的多声部织体写作,编曲者要将未完成的音乐进一步创作完整后呈现给听众,很多时候他们还需要完成电子音乐制作工程。
如果说作曲是一个人原本的样貌,那编曲更像是一个造型师,可以用自己的技术使同一人呈现出不同的风格和状态。编曲对于一首音乐歌唱作品的意义如此之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界定编曲者的地位,如何保护其作品成果,以及编曲是否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有值得讨论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暂时未有对针对“编曲权”的明确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是作品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此处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也不要求是首创,独创性条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作品应来源于作者的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人特点和不同于他人的表现风格。
然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编曲者的作品目前还未得到基于著作权法的承认。
我们可以从一个经典案例来体会一下司法实践中的对于编曲的说理过程,在”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于编曲不能认定为独立权利的说理部分如下:
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
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
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
作为录音制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如同录音师并不享有特定的权利一样,按照行业惯例,上述劳动在被整合为录音制品后,该劳动成果所形成的权利由制作者享有。
根据以上的法院审判思路,或可作以下理解:
不改变作品基本旋律、乐器配置、和声等要素的编曲过程仅可看作劳务性质的工作,此劳动成果不具备著作权所保护对象所要求具备的”独创性“要件,因此,编曲作品不能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
如何保护幕后功臣“编曲”呢?
根据以上思路,编曲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呢?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可供思考:
1.考虑承认编曲作品为原有作品的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等。对于一些具有独创性的编曲作品来说,可将编曲者看作原作品的演绎者对原作品进行了再次创作,使其较原作品具有明显区别和变化,基本符合演绎作品的定义。
此种思路下,对于编曲作品相较于原作品的变化,即相较于原作品的创新度要求较高。
2.考虑将编曲者权纳入邻接权的权利主体。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著作权不同,邻接权的保护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品传播的辅助人员。
我们了解到现在编曲者的工作内容,有部分已经包括音乐作品的录制工作,对于此类作品,笔者认为编曲者应对享有邻接权中的录音制品作品权。但对于只完成较窄范围编曲工作的编曲者来说,认定上可能存在争议。
另外,邻接权中还包括表演者权,虽然有观点认为,可以将编曲看作是对作品的“纸面表演”,且编曲和表演同样传递着个人对作品的理解,带有浓郁的个人风格,但因表演者权主体已明确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故笔者认为编曲者权不宜归入表演者权来看待。
随着歌唱类综艺节目的不断推出,相信实践中关于编曲的争议和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会有足够的案例供大家讨论参考,或许“编曲权”将来也会纳入法律明确的保护范围也未可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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