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一方在恋爱期间或存在婚约期间,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给与对方的财物,一般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居多。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按照民间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产生矛盾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但天价的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具体金额怎么确定,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解析司法实践中“婚约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01、司法案例
▶案例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返还彩礼要适当——田某诉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双方订婚。2022年1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2.8万元,并为女方购买戒指、手镯等价值2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当月2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22年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女方已经怀孕,双方协商后女方进行引产,支付医疗费5074元。因未能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一致,男方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女方与男方在婚约财产返还的具体数额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22926元(彩礼12.8万元减去医疗费5074元)。女方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返还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且女方无稳定工作,又因怀孕而引产,彩礼必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支出,改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7万元。
▶案例2:(2024)豫17民终119号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21年11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月3日,男方送女方价值13300元的黄金手镯一只,5100元的钻戒一枚;2022年1月4日定亲宴上,男方通过媒人给女方及其女方父亲彩礼120000元;2022年1月18日,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22年8月20日,女方怀孕后因胎儿发育异常终止妊娠,女方提供终止妊娠手术交费记录1679.06元。同时,双方举行婚礼时,女方陪送的嫁妆还有格力牌冷暖空调1台(价值2489元)、茶吧机1部(价值258元)在男方家中并已安装使用。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7日,男方向女方微信转账30216元,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7日,女方向男方微信转账35312元。
【案件焦点】
1.女方父亲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2.婚约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的范围有哪些;3.返还彩礼数额如何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男方女方之间存在婚约,但其中男方支付的120000元钱系女方父亲收取,故男方要求女方父亲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致意思表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男方主张为120000元及价值13300元黄金手镯一只、价值5100元的钻戒一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鉴于男方与女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且共同生活1年之久,且女方曾在此期间怀孕,法院酌情支持60000元,扣除女方父母购买仍在男方家中使用的空调价款2489元、茶吧机258元及女方支付的手术费1679.06元,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及其女方父亲返还男方彩礼55573.94元;返还男方案涉价值13300元黄金手镯一只、价值5100元的钻戒一枚。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三金不是彩礼,不应返还,且双方共同生活近2年,女方怀孕流产,不能再判决返还彩礼。二审法院认为“三金”的购买确系以结婚为目的,且数额较大,一审认定为彩礼并予以返还正确。根据二审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上诉人怀孕流产的事实,本院酌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的35%为宜,其他维持一审判决。
02、律师解读
一、司法实践关于彩礼返还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2014年1月17日之前,对于如何确定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观点认为只应将男女双方本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有观点认为,应将男女双方的父母作为诉讼主体。2024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该规定分两种情况:第一,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二,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男方因缺乏独立负担较大数额彩礼的经济能力,往往需要依靠父母的资助,将父母列为当事人有助于查明财产来源和归属;接受彩礼一方的女方通常将彩礼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父母可能实际掌控这笔财产,将父母列为庭审当事人有助于查明财产流向,确保返还义务。但是,一旦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只能是男女双方,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属性,父母并非婚姻关系的主体,因此不应成为诉讼当事人。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婚约财产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空白,统一裁判标准,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婚约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范围有哪些?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致使赠送彩礼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的结果,给付彩礼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彩礼方应适当返还彩礼。换而言之,给付彩礼,从法律关系而言是附身份关系条件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是以结婚且建立稳定婚姻关系为目的。婚约解除,给付彩礼的条件不成就,所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如已不成就,基于该目的给付的彩礼、财物等应当返还。案例1和案例2中,男女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知,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是大额现金、首饰和价值较大的电动车、摩托车、手机等。对于衣服、易消耗品、节日期间的节礼、请客费用、按民俗给付相关亲戚的小额礼金和物品以及订婚后双方交往期间馈赠的现金、物品是双方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付,不应在返还之列。案例2中,男方送女方的120000万彩礼,价值13300元的金手镯,价值5100元的钻戒均属于大额现金和价值较大的财物,属于彩礼范围。但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7日,男方向女方微信转账30216元,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7日,女方向男方微信转账35312元,属于订婚后至解除婚约期间的日常小额赠与,是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相互赠与,不属于返还的情形。
三、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1中,男女双方自2022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到2022年年底分手,其间有差不多一年的同居生活,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没有考虑女方引产事实,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22926元。而二审法院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改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7万元。案例2中,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一、二审法院均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情况、女方在共同期间终止妊娠的情况、女方为举办“结婚”仪式实际支付和嫁妆情况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金额的50%,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金额的35%,两级法院只在判决返还彩礼礼金的比例上存在差异,是力求在尊重传统习俗与维护法律公平之间找到平衡。所以,司法实践中虽说婚约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已有一定框架,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需通过明确法律、统一标准、强化证据规则和加强监督来进一步限制,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03、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04、结语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部分,承载着深厚的社会文化意义,但其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的处理却日益复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实践在彩礼返还问题上逐渐形成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裁判规则。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了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返还范围及具体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旨在为律师同行和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指引。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法院不仅关注彩礼的法律属性,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孕育情况、过错责任等多重因素,力求在尊重传统习俗与维护法律公平之间找到平衡。作为律师,我们应充分理解这些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仍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我们期待通过更多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推动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参考案例】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
解析“婚约彩礼返还”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作者:廉琳来源:文康律师事务所

前言: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一方在恋爱期间或存在婚约期间,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给与对方的财物,一般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