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520、131.40,分手能否要回?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热恋时你侬我侬 财物往来在所难免 可一旦分手 给出去的钱 还能要回来吗?

热恋时你侬我侬
财物往来在所难免
可一旦分手
给出去的钱
还能要回来吗?
永川法院在一起因恋爱关系终止引发的财产纠纷判决中,明确指出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及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情感赠与,不得主张返还。

案情回顾


蒋某与罗某于2023年6月在网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4年初分手。恋爱期间,蒋某多次向罗某转账,其中包括520、131.40元等款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转账总额为7208元。2024年8月6日,蒋某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偿还72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含 “520”“131.40” 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及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基于情感表达的一般性赠与。蒋某转账中除明确用途的刷单费和借款外,其余款项系为维持恋爱关系的自愿付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据此,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恋爱关系中的财物给付应基于真挚情感,而非婚姻筹码。婚恋本是男女双方通过相互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真挚的感情,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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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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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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