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存在自愿不买社保的前提下,事后反悔以公司不买社保为理由提出被迫离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并将在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文件因《民法典》施行后而废止,但裁判规则并无变化),其中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广东的司法实践则展现出了更具平衡智慧的解决方案:务实纠错,平衡双方利益。
1.正视现实,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虽不认可“自愿弃保”协议的合法性,但未简单否定历史问题,而是聚焦于“如何实现依法参保”这一核心目标。
2.设置“补救期”,阻断恶意索赔:当员工反悔并提出明确补缴要求时,给予用人单位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若单位及时纠正(开户、补缴),则员工不能再以此作为被迫离职单理由提出索要经济补偿金。
3.严惩“拒不改正”,维护法律刚性:若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其行为性质从“双方合意瑕疵”转变为“单方违法”,此时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
4.实现双重价值平衡:
●维护社保强制性:确保社保最终必须依法缴纳(补缴)。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员工利用“弃保-反悔”策略进行“诉讼突袭”,要求其先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巧妙弥合了法律原则与现实复杂性之间的鸿沟,核心逻辑在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纠正违法行为(实现社保缴纳),而非单纯惩罚。它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沟通纠错的缓冲期。
企业胜诉案例启示:从判决看社保争议的精准风控策略
在一宗员工集体要求工厂补缴社保的纠纷案件中,员工们在会议室通过录像取证证明与工厂进行了协商,案中曾某没有参与此次的谈判与沟通,在没有提前告知要求工厂补缴社保的情况下直接提出被迫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由笔者代理并胜诉,劳动仲裁及法院均裁决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再次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属性。 广东地区的裁判规则采用了“明确告知+补救期”的双重设计,既维护了法律的刚性,也为善意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风险提供了路径。对劳动者而言, 合法维权需遵循“先主张补缴,后解除索赔”的程序;对企业而言, 若劳动者未先明确要求补缴社保便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企业可据此充分抗辩以达到免责效果。同时,企业需在内部管理上建立高效的“请求-响应-补救”机制,以规避被动赔付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并将在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文件因《民法典》施行后而废止,但裁判规则并无变化),其中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广东的司法实践则展现出了更具平衡智慧的解决方案:务实纠错,平衡双方利益。
1.正视现实,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虽不认可“自愿弃保”协议的合法性,但未简单否定历史问题,而是聚焦于“如何实现依法参保”这一核心目标。
2.设置“补救期”,阻断恶意索赔:当员工反悔并提出明确补缴要求时,给予用人单位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若单位及时纠正(开户、补缴),则员工不能再以此作为被迫离职单理由提出索要经济补偿金。
3.严惩“拒不改正”,维护法律刚性:若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其行为性质从“双方合意瑕疵”转变为“单方违法”,此时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
4.实现双重价值平衡:
●维护社保强制性:确保社保最终必须依法缴纳(补缴)。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员工利用“弃保-反悔”策略进行“诉讼突袭”,要求其先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巧妙弥合了法律原则与现实复杂性之间的鸿沟,核心逻辑在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纠正违法行为(实现社保缴纳),而非单纯惩罚。它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沟通纠错的缓冲期。
企业胜诉案例启示:从判决看社保争议的精准风控策略
在一宗员工集体要求工厂补缴社保的纠纷案件中,员工们在会议室通过录像取证证明与工厂进行了协商,案中曾某没有参与此次的谈判与沟通,在没有提前告知要求工厂补缴社保的情况下直接提出被迫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由笔者代理并胜诉,劳动仲裁及法院均裁决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再次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属性。 广东地区的裁判规则采用了“明确告知+补救期”的双重设计,既维护了法律的刚性,也为善意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风险提供了路径。对劳动者而言, 合法维权需遵循“先主张补缴,后解除索赔”的程序;对企业而言, 若劳动者未先明确要求补缴社保便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企业可据此充分抗辩以达到免责效果。同时,企业需在内部管理上建立高效的“请求-响应-补救”机制,以规避被动赔付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