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付款付错对象,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前 言 合同的明确性、严肃性和相对性,是保障交易安全、定分止争的基石。

前 言
合同的明确性、严肃性和相对性,是保障交易安全、定分止争的基石。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一些看似“灵活变通”的操作——例如为图方便或个人关系,将本应支付给公司的合同款项,转而付至对方高管或员工的个人账户——却可能悄然侵蚀这座基石,最终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与难以挽回的损失。近日,天门法院黄潭法庭审理了一起货款支付对象错误而引发的诉讼。
案情简介
A公司的高管小王(案外人)代表A公司与B公司自2023年起洽谈合作,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材料。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A公司按B公司指示交付货物,B公司员工验收后签署销售单进行确认。后B公司向小王的个人账户支付货款33万元,而小王并未将该笔款项上交公司。A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其法定代表人便向B公司进行催讨,并对账确认总货款共计68万元。但小王要求B公司继续向其支付剩余货款。因A公司与小王之间的纠纷,导致B公司陷入不知该向哪一方付款的困境,迟迟未予付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68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小王(案外人)系A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企业高管,且亦是销售单上所载的业务联系代表,小王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A公司,且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有对外表达过小王不具有收款权限的意思表示。因此,B公司将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转账至A公司高管小王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对A公司的有效清偿,其实际支付的33万元应当予以扣减。
法官提醒
付款方企业的警示: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合同相对方的对公账户付款是基本原则和底线。如对方提出变更收款账户,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变更函或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切勿因熟人关系或以往“惯例”而放松风险管控,否则可能面临“付了款却未清偿”的双重损失风险。
收款方企业的警示: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员工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一旦发现高管或员工侵占公司货款,应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固定证据,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商场如战场,合规是盔甲。在纷繁复杂的商业往来中,坚守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规范的财务流程,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最坚实的盾牌。任何试图以“方便”、“信任”为名绕开规则的行为,都可能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
核稿:袁 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