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四中法院依法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任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任某按期缴纳全部罚款,并认错悔过,惩治效果明显。
案情回顾
朱某与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濮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任某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某借款15569727.11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99478元、公告费1000元。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任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向市四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市四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任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消期间,不得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5年12月,市四中法院在开展打击违反限消令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任某于2025年1月14日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处罚结果
市四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某在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间,违规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罚款5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任某在限期内缴纳全部罚款,并认错悔过。
法官提醒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采取的重要执行措施,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违规高消费,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权威的漠视,也严重破坏执行程序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为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不仅让违规者承担了应有的法律后果,更向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释放出明确的信号: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试图逃避义务的侥幸心理不可取。裁判文书生效后,应主动配合执行,及时履行义务。否则,不仅损害个人信用,更会面临法律制裁。
限高期间违规购票乘机,坚决惩处!
作者:重庆四中法院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近日,市四中法院依法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任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任某按期缴纳全部罚款,并认错悔过,惩治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