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被执行人?不止15天!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最有效的执行制裁措施,司法拘留必定是其中之一。但执行实务中,司法拘留的回款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采取拘留措施后无法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15日期满后仍不愿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

引言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最有效的执行制裁措施,司法拘留必定是其中之一。但执行实务中,司法拘留的回款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采取拘留措施后无法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15日期满后仍不愿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司法拘留的单次15日上限的执行威慑力与执行债权的金额、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数量并不匹配。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很可能会产生“我被关15天与需要偿还几百万的债务相比,还是关15天更为划算”的心态,结果导致出现司法拘留的执行威慑时效的现实困境。
突破这一困境的方法有很多,比如预先收集拒执罪线索、挑选特定节假日前进行拘留等等。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再次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达到多次拘留被执行人、收拘期限延长至30天甚至45天也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对如何多次拘留被执行人,进行详细论述。
1、法律基础
司法拘留虽然不能连续适用,但若出现新的执行违法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再次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从上述法条来看,司法拘留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其指向的是具体的执行违法行为。
从指向行为上来看,该法条仅对“同一行为”的连续适用拘留措施进行限制,并不排斥对“多个行为”进行司法拘留的连续适用。从时间跨度上来看,法条支持在执行法院对“旧的行为”已经做出拘留决定的情况下,再次对“新的行为”重新作出拘留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第二款亦明确:“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在执行实务中,查明被执行人同期有多个执行违法行为、执行期间有新的执行违法行为后,申请法院再次重新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具备法律基础。
2、实务解析
如何做到多次拘留被执行人的效果,关键在于执行违法行为的取证。
前文提到,司法拘留指向的对象为“某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执行阶段可以理解为执行违法行为。因此厘清执行违法行为的类型,是完成多次拘留的前提。民商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常见的执行违法行为包括拒不报告财产、报告财产不实、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拒不交付指定财物等。
已终本的执行案件,一般天然具备多次拘留的程序基础。原因在于执行法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往往会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此收集被执行人终本后,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的证据,便成为多次拘留的关键动作。
执行实务中,我们可以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网络支付工具及配套银行卡流水,针对性查找入住星级酒店、乘坐飞机、购买奢仕品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的证据。同时,收集被执行人有收入、理财等财产而拒不履行行为的证据,为多次拘留打下证据基础。而且在收拘时,我们可以要求法院勒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并关注结果,观察被执行人在该次财产申报过程中,是否对部分财产、变动记录仍旧存在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为申请第三次重新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若想达到多次拘留的效果,必须事先以被执行人存在某具体的执行违法行为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并收拘后,再进行申请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即使法院愿意支持,也难免手忙脚乱、时间紧迫。
让司法拘留不止步于“15日”,对终本后无法执行回款的案件是“一剂良药”。
3、相关法规及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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