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9月3日,我们隆重举办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阅兵式。通过展示国防力量与传承抗战精神,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坚持和平发展、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从国家的国防力量的伟大跨步我们也能看到祖国繁荣兴盛的脚印,以及来之不易的和平时代的重要性。但是,全球并没有表面上的平静。
大部分真刀真枪的比拼已经褪去暴力的外衣,转变为无声无息的信息战,最普遍的就是间谍活动。可以说间谍活动无孔不入,时刻威胁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最近,随着央视新闻曝光的几件针对我国官员以及学生的间谍活动案件,也让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国外敌对势力为了获取我国的机密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卖祖求荣,只会自掘坟墓。笔者就借着这些事件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间谍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原国家某部委工作人员,在外派某国常驻期间结识了主动与其攀谈的该国外交部人员。对方不仅想方设法帮其提高外语翻译水平,还主动解决张某某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随着张某某逐渐对其产生依赖和感激,双方也从公务联系转为了私下交往,直到对方提出可支付高额报酬,要求张某某提供情报。张某某在明知对方系该国情报人员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保持往来。此后数年间,张某某无视国家利益和工作纪律,为该国政府充当间谍,甚至与该国政府女性官员发展成情人,生下两个私生子,彻底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掌控。后因害怕东窗事发,张某某决定辞职,并从单位电脑上搜集了大量文件资料,准备非法携带至国外。后经国家安全机关查明,张某某私存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
二、问题探讨
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在明知对方是他国情报人员,仍自愿为其提供我国国家机密,实属可恨。对于张某某的行为,我们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该罪属于故意犯罪,即主观上明知自己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才构成该罪。过失实施间谍行为的,虽不构成该罪,但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对方为他国情报部门人员,仍与其进行交往并向其提供我国国家机密,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且因其提供数量巨大,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不能适用从轻处罚的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某某的行为就属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其行为也构成该罪。张某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相似的还有一个罪名,即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而区分两者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秘密泄漏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不相同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安全,因为将国家秘密泄漏给他国可能会导致国家战略受损、经济发展受阻、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故《刑法》专门规定该罪名以保护国家安全。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此罪名保护的法益就是单纯的国家秘密的秘密性。该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泄漏对象,即向任何人泄漏都将构成该罪。这也是该罪名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分的关键,如果某官员将国家秘密泄漏给国外情报部门,因为其危害的是国家安全,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其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如果某官员只是将秘密故意泄漏出去,并没有专门将秘密泄漏给国外情报人员,那么其就仅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需注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涉嫌间谍罪或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因为张某某私存5200份文件资料且意图带出国外,已属于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故人民法院最后判处了张某某构成间谍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被判处间谍罪外还被判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司法机关还要单独判处张某某一个这个罪名?主要是因为,张某某在辞职前未经允许,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以窃取的手段,私自在单位电脑上搜集了大量文件资料,该行为是独立于其实施的间谍行为的。故仅以间谍罪定罪处罚不能完全评价其行为,故司法机关认定张某某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律师小贴士
或许大多数读者与笔者一样,以前对于“间谍”这一概念比较模糊,认为只会出现在谍战剧当中,但最近几年频繁爆出的间谍事件,让我们深刻意识到,间谍离我们日常生活并不远,甚至实际上的间谍活动形式更加隐蔽。这就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加防范。防范间谍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笔者提出“四不”的建议:
1、一是不乱拍,防止“无意”中的泄密。特别是在军事区域、政府机关、重点工程项目等禁止拍摄的区域,绝对不拍照、不录像。在机场、港口、火车站等交通枢纽拍照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拍摄到安检流程、安保布置等细节。不要在社交媒体(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上随意分享上述地点的照片,特别是带有定位功能的。
2、二是不乱说,管住自己的嘴。不在酒局、饭桌、社交场合为了炫耀而谈论自己知晓的内部信息、工作内容或科研进展。不向无关人员,包括家人和朋友,透露自己掌握的秘密或敏感信息。在与境外人员(包括外籍同事、朋友、学者)交流时,要格外注意话题边界,不讨论敏感内容。
3、三是不乱传,公私分明。不用私人邮箱处理工作邮件,尤其不能传输涉密或敏感文件。不将工作文件随意拷贝到个人电脑或U盘上。警惕钓鱼邮件和钓鱼网站,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附件,防止被植入窃密程序。
4、四是不乱交,防止情感拉拢。对一些背景不明,但特别热情,主动套近乎,尤其是对你的工作、研究领域表现出超常兴趣的人,要保持警惕。间谍可能通过美色、金钱、帮助解决“困难”等方式进行拉拢腐蚀。要洁身自好,坚守原则,抵挡住不合理的好处。一些境外组织会以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慈善公益为名,收集敏感数据和信息。要核实对方背景,对于索要内部资料和数据的要求,必须谨慎。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从被“围猎”到主动叛国|法律锐评“张某某窃取国家机密案”
作者:明律来源:丰国律师

在2025年9月3日,我们隆重举办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阅兵式。通过展示国防力量与传承抗战精神,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坚持和平发展、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