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9月19日,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随着《升龙》烟花引爆,一条彩色“长龙”沿着喜马拉雅山脉蜿蜒爆发。这场由户外品牌始祖鸟和艺术家蔡国强团队策划的烟花秀,引发舆论激烈质疑。

9月19日,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随着《升龙》烟花引爆,一条彩色“长龙”沿着喜马拉雅山脉蜿蜒爆发。这场由户外品牌始祖鸟和艺术家蔡国强团队策划的烟花秀,引发舆论激烈质疑。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江孜县分局的一位负责人回应称,此次活动在生态环境局备案过,手续也合规,由于烟花使用的是环保材料,因此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乡、县等政府同意即可。政府此前开过多次会议,研究选址、评估调查周围有哪些野生动物等,最终的选址不属于生态保护区,周围无人居住。
网友们都在问,在喜马拉雅山脉开展烟花秀活动,合法吗?
一、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网络上面有观点认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需要经过环评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烟花秀活动不属于建设项目。所以,烟花秀活动,不需要做环评。
然而笔者认为:烟花秀虽然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举的五十五大类、173小类中的项目,但是烟花秀必定涉及到如下前期现场准备工作:
1、搭建燃放平台,若需水上燃放,则须选择合适的浮台材料,如高密度聚乙烯浮筒,计算浮力和承载能力,确保浮台稳定。浮台需固定在岸边或水中,防止漂移。在浮台上铺设钢板或防火材料,增强承重和防火性能。如在陆地平台搭建,则在陆地上搭建稳固的发射平台,可使用金属框架或木质结构,确保平台平整、坚固,能承受烟花发射的反冲力。
2、烟花安装与调试,包括(1)烟花选择与准备:根据设计要求,选择不同规格、型号和效果的烟花,检查烟花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无损坏、受潮等问题。(2)安装发射装置:将烟花固定在发射架上,调整发射角度和方向,确保烟花能准确发射到预定位置。连接点火系统,测试点火装置是否正常工作。(3)安全防护措施:在燃放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备、急救药品和应急救援人员。确保现场人员穿戴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火服等。
上述一系列复杂的燃放准备工作,说明尽管烟花秀不是类似于工业、农业生产方面的大型持续性的建设工程,但其系用于商业活动的大型短暂性建设项目(存在搭建、设备安装等步骤),并且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应将其归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里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众所周知,青藏高原属于环境敏感区。它具有以下环境敏感区的特征:生态系统脆弱:青藏高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一旦受到外界干扰,如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就容易出现生态退化等问题,且自我恢复能力较弱。生物多样性丰富:这里是众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如藏羚羊、雪豹、黑颈鹤等,这些物种对环境变化非常敏感,环境的细微变化都可能影响它们的生存和繁衍。水资源重要:青藏高原是亚洲众多河流的发源地,其水资源对下游地区至关重要,任何可能影响水源涵养和水质的活动都需要谨慎对待。气候敏感:青藏高原是全球环境变化尤其是全球气候变化最敏感的地区之一,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响应极为敏感,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冰川融化、冻土退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而烟花燃放释放的污染因子包括:
1、颗粒物(PM),燃放后大气中PM10、PM2.5及超细颗粒(UFP)浓度激增,可占瞬时环境PM2.5的54%-77%,这些颗粒物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对人体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
2、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SO₂):燃烧过程中产生,刺激呼吸道,长期暴露可能导致呼吸系统疾病。氮氧化物(NOx):如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₂),参与二次气溶胶生成,加剧PM污染,还可能形成酸雨。一氧化碳(CO):浓度在燃放时段显著升高,影响人体氧气输送,对心血管系统有害。
3、有机有害组分,包括多环芳烃(PAHs)、元素碳(EC)及含氧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部分有机物具有致癌、致畸等风险。
4、重金属和有毒成分,含有铅(Pb)、镉(Cd)、镍(Ni)、铬(Cr)等重金属,以及非金属砷(As)等,这些物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通过食物链积累,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长期危害。
5、其他污染物,烟花中的高氯酸钾(KClO₃)爆炸后生成高氯酸根离子(ClO₄⁻),易溶于水,可在土壤-植物-动物链中富集,影响鱼类和水生动物胚胎发育,还可能抑制人和动物甲状腺碘的摄取。
这些污染因子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可能通过沉降、水体污染等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如青藏高原的“脏雪”现象就是黑碳等污染物沉降导致的冰川消融加速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例外规定,本次烟花秀不仅要作环评,而且不是主办方所谓的只需“村、乡、县”三级政府部门备案即可(因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是要上升到省级环境主管部门乃至部级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村乡县的仅仅是“备案”权限)。
二、违反了《青藏高原管理条例》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同时在第54条规定,在青藏高原有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59条还规定,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29 条规定,如果后续监测证实,这场烟花秀造成了高原植被破坏,或是导致野生动物受惊死亡,主办方将面临 “生态修复 + 经济赔偿” 的双重责任。
更严重的是,《刑法》第338 条污染环境罪明确指出,若造成永久性生态损伤,相关责任人可被判处 3 到 7 年有期徒刑。
2021 年青海可可西里越野赛的案子,与此次烟花秀的性质颇为相似。当时某赛事公司为修建赛道,碾压高寒草甸,导致 7.8 公顷植被出现不可逆的退化。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该公司被判处罚金 200 万元,实际控制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三、违反了《草原法》
《草原法》第49条明确,“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同时在第67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烟花秀最主要的场地位于青藏高原高山草甸区域,高山草甸是青藏高原最常见的植被类型,它们的外观并不起眼:由于草长得非常矮小,没有温带草原“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景象,牛羊站在草甸上甚至连蹄子都遮不住。高山草甸的关键结构是“草毡层”。草毡层通常只有10-20厘米厚度,由薹草属等建群植物的地下茎和根系紧密交织而成,像是一张天然毯子覆盖在地表。它虽然薄,却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还固定了大量有机碳。从生态功能看,这层草毡虽然薄,却支撑着整个高原食物网:草养活了食草动物,后者又供养食肉动物。可以说,一整张生命网络都建立在这层薄薄的草毯之上。高山草甸属于青藏高原生态脆弱的典型环境。
本次烟花秀让人联想起2022 年杭州千岛湖露营基地的案子。当时某文旅公司在 “非自然保护区” 搭建星空帐篷,虽然提前取得了备案手续,却最终导致 3 公顷草甸出现退化。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9 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最终判决该企业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487 万元。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至今发人深省:“在生态敏感区开展经营活动,绝不能用形式上的合规,替代对生态影响的实质审查。”
本次活动主办方居然提出一个匪夷所思的操作:声称“对草甸、农田进行翻土与植被修复”。而翻土在土层深厚的地区可能是个有效的修复手段,把地表的污染物埋到地下等待自然降解,翻上来的土也是肥沃的,可以长出植物,从而不至于对植被和景观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但这一点在高山草甸上行不通,因为深埋的是表层宝贵的有机质,翻上来的是没有营养的土壤母质,就算在上面播种也是很难长出草甸的。可见,如果不理解高原植被的脆弱性和恢复规律,所谓的修复,不过是对自然的又一次伤害。因此,就算最后可能会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会判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但是修复无法还原到最终的状态,且会造成更大的破坏。
四、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第30条中还列明了7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中就包括“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同时在第42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本次烟花燃放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可能主办方根本没有向公安部门提出燃放申请。2019 年内蒙古那达慕大会上的烟花事故,就是惨痛的教训。当时某景区在草原上燃放庆典烟花,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到 12 公顷。法院最终以 “失火罪 + 破坏草原罪” 对活动总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判决书里特别强调:“草原属于高防火风险区域,在这类区域燃放烟花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用‘传统习俗’作为违法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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