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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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简报
本月新规
(一)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
(二)上海发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
行业资讯
(一)最高法发布批复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二) 国家知产局发文推进“双五星”专利转化运用
(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四)最高法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例
(一)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2号)
(二)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3号)
Part 01本月新规
(一)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
2025年8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就<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旨在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公众可在2025年8月15日之前通过邮箱member@cfachina.org反馈意见。
(二)上海发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
2025年8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4日,旨在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Part 02行业资讯
(一)最高法发布批复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批复》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批复》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二) 国家知产局发文推进“双五星”专利转化运用
2025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重点推进“双五星”专利转化运用加快实施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通知》。“双五星”专利是指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中,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评价值为五星级、且有一家及以上企业他评价值为五星级的专利。通知要求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双五星”专利的数据挖掘、推介对接和转化实施,推动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并开展下载和分类推送“双五星”专利数据、举办以“双五星”专利为重点的转化系列活动、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升“双五星”专利的转化效率的工作。
(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6日,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8起“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涵盖食品、服装、汽车、电池等领域,涉及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查处。部分案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最高法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
202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系其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相关专题,其中第262号、263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在答记者问中,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明确,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选择该两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尤其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涉数据类案件审理之中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准确处理数据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Part 03典型案例
(一)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2号)
1.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中的案涉数据并在乙APP展示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某文化公司辩称:案涉短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某科技公司对甲APP中用户自行上传的短视频不享有权益。某文化公司开发的乙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其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
2.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何种权益;二是某文化公司获取、使用案涉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一,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以及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本案中,案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为数据汇聚者的某科技公司,并非案涉短视频的制作者,且其对案涉短视频的汇聚、选择和编排并未体现独创性,亦不构成汇编作品,某科技公司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益。然而,案涉数据集合系某科技公司采集、汇聚而成,其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由此,某科技公司持有、使用、经营短视频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然,这并不影响短视频制作者主张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其二,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案涉数据集合中大量用户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乙APP使用,导致乙APP与甲APP内容高度同质化,网络用户不使用甲APP,通过乙APP也可观看相同内容,实质性替代了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甲APP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性利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3号)
-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等。乙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甲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
某网络公司发现,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通过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下载两种方式获取的个人简历,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可以在乙网站中搜索到。对此,某信息公司提出,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其他用户不能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对于上述情况,某网络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别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17年11月23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避开身份验证码机制自动访问甲网站系统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具体而言,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第二,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某网络公司对甲网站所采集生成的数据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但不得阻碍招聘企业用户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转移等合理处理。而且,案涉关联账号未超出求职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的预期。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中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求职者的信息无法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不存在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某信息公司经用户授权获取、保存、使用甲网站简历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一,某信息公司所提供的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由招聘企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是否自动同步或者保存简历,并自行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关联账号功能服务的实现均为用户自己的意愿,且需要由用户自行实施相应操作。其二,经技术调查官查证,某信息公司设置程序读取验证码,系实现关联账号功能所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便于用户关联账号后无需另行验证即可登录网站,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三,招聘企业用户使用乙网站的关联账号服务并选择同步简历,会使其在甲网站上获取的简历下载至乙网站服务器,这是关联账号功能实现的必然结果。同时,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的账号中搜索浏览,他人无法在乙网站获取。故而,案涉获取、保存数据的行为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