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取得证据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吗?

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如果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债权,举示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又在判决生效后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还能以此为由重新起诉吗?

如果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债权,举示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又在判决生效后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还能以此为由重新起诉吗?
案情回顾
多年前,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开展车辆相关业务,甲公司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乙公司负责出资及车辆的生产与销售,销售款打入甲公司账户后,乙公司再向甲公司要求划款。合作协议达成后,乙公司持续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拓展业务并签订合同,合同项下的业务均由乙公司负责履行。
2022年,乙公司基于上述合作业务将甲公司诉至璧山法院,向甲公司主张多个项目的销售款。其中,乙公司主张了一笔28万元的“增项款”,但因证据不足,该28万元的诉请被驳回。一审判决之后,甲乙两公司均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请求中,双方都没有提及这笔28万元的款项,二审生效判决中也未针对该28万元作出改判。
2025年3月,乙公司又向璧山法院起诉甲公司,其诉讼请求中载明一项“车辆改造款”,金额为38.8万。经审理查明,“车辆改造款”也即前文的“增项款”,是2019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两辆汽车时,买家追加对车辆进行升级改造和售后维保而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与服务约定于甲公司直接与买家签订的《售后维保服务协议》中,买家在2021年2月直接将这笔费用支付到了甲公司的账户,整个过程中留存的单据上都没有出现乙公司的相关信息。
2022年,乙公司在未举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主张了这笔款,并且还错将38.8万记成了28万。在诉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之后,乙公司又取得了《售后维保服务协议》及买家向甲公司付款的凭证等证据,所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那么,乙公司提起的第二次诉讼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重复起诉,可以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须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三个条件。
本案中,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关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法院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实体请求权,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即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前后两案均系甲乙两公司履行案涉《合作合同》项下业务合同产生的争议而引发,诉讼标的均为合作合同关系以及乙公司基于此法律关系向甲公司主张支付“车辆改造款”义务的债权请求权,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关于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虽然乙公司在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款项数额存在区别,但法院在前案中已对“车辆改造款”进行审理并裁判不予支持,后案中乙公司再次主张“车辆改造款”在实质上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结果。综上, 乙公司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乙公司在前案中已经主张过该款,但因其在判决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应当支付该款,故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之后经过二审,相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认为,发生新的事实是指裁判生效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合同文件在前案审理之前已形成,不属于在前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事实,乙公司以取得新的证据为由主张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乙公司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法官提醒
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能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救济呢?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