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寄卖”外衣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否定了以寄卖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协议效力,依法判决放贷人返还借款人质押车辆及多收的利息,有力保障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寄卖外衣”下的高利贷
何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在朋友介绍下,向放贷人刘某借款2万元,并以自有车辆作为质押。刘某为规避法律对高利贷的规制,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名义上的《车辆寄卖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刘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收取网络推广费、场地费、洗车费等寄卖费用。签协议时,何某质疑为何要签订寄卖协议,刘某则称“这个寄卖协议就是个形式,相当于借条”。此后,何某在两年多时间里向刘某偿还了款项近5万元。何某以为贷款本息已结清,遂要求刘某归还质押车辆,刘某却以何某尚欠本金20000元和相应利息为由予以拒绝。何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退还多收取的利息2.7万元。
刘某辩称,何某支付的近5万元款项均为车辆寄卖费用,并非利息,有《车辆寄卖协议》为证,且何某尚欠刘某借款本金20000元和相应利息未还。
法院判决:穿透形式看本质,依法否定非法协议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车辆寄卖协议》并非真实的车辆买卖或寄卖关系,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放贷的非法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寄卖协议的效力,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对何某已偿还的款项进行核算。在扣除合法本金及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后,判决刘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2.3万元,并立即返还质押车辆。
法官提醒:谨慎签订“名不副实”协议,警惕高利贷陷阱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以“服务费”“保证金”“寄卖”“租赁”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是典型的“套路贷”或高利贷行为,不仅损害借款人权益,更扰乱金融秩序,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特此提醒:第一,借款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第二,签订合同需审慎,警惕“名不副实”的协议条款;第三,如遇不法放贷行为,应保存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警惕“寄卖”背后的高利贷陷阱
作者:李圣丹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近日,潼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寄卖”外衣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否定了以寄卖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协议效力,依法判决放贷人返还借款人质押车辆及多收的利息,有力保障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