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没拴狗绳,怎么就出意外了!”看着被宠物狗撞倒的路人,施某某懊悔不已。这起悲剧,让不少养犬人产生疑问:未拴狗绳引发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养犬新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通过这起案例,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01、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范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然而,当她骑行到施某某、邱某某夫妇家门口时,从院内突然冲出一只宠物狗,将其撞倒。范女士当即倒地不起,之后被送至医院。经初步诊断,范女士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双方虽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范女士诉至滨海法院,要求施某某夫妇赔偿各项费用16万余元。
02、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原告范女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同时,被告施某某夫妇在庭审中提出该宠物狗系施某某父亲饲养,其二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施某某夫妇户籍地均在事发地,且长期在周边工作,其二人作为家庭成员,对家庭饲养犬只存在饲养和管理义务,故施某某夫妇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某某、邱某某赔付原告范女士10万余元。被告施某某夫妇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经市中院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某某夫妇一次性支付范女士7万余元。
03、法官说法
养狗是个人爱好,但文明养狗是法律责任。多数涉犬侵权纠纷的根源在于犬主未严格履行对犬只进行拴系的法定义务,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乱窜,导致事故发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犬主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加强了对类似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十九条明确,养犬干扰他人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拘留5—10日!
牵引绳不仅是绳索,更是饲养人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外出遛犬时请为犬只戴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在家饲养犬只期间请小心看护管理,关好家中大门,避免犬只不慎溜出伤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0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新修订):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拴狗绳,7万没了……
作者:李建杰 李艳来源:盐城中院

“一不小心没拴狗绳,怎么就出意外了!”看着被宠物狗撞倒的路人,施某某懊悔不已。这起悲剧,让不少养犬人产生疑问:未拴狗绳引发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