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办案与司法调研的“双向奔赴”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文章摘要
主要调研成果:5篇案例分别入选宁波中院精品案例、浙江高院十佳案例、最高法院案例库备选案例及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4篇论文分别在法学会、宁波中院、浙江高院以及《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征文中获奖;参与

主要调研成果:5篇案例分别入选宁波中院精品案例、浙江高院十佳案例、最高法院案例库备选案例及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4篇论文分别在法学会、宁波中院、浙江高院以及《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征文中获奖;参与主讲宁波中院“甬法大讲堂”、撰写浙江高院重点课题和最高法院重点课题。
“查封的案外人财产未被定性为赃物能否处置?”“抵押物处置与刑事判决冲突如何解决?”“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告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从事执行工作这些年,这些办案中遇到的“挠头事”,成了我深耕司法调研的最初动力。在我看来,执行办案与司法调研从不是“两条平行线”,而是相互赋能的“双向奔赴”。
01、痛点思维,让问题变成调研富矿
调研选题不必贪大求全,办案中“卡脖子”的难题就是最好的切入点。执行工作中,实施案件重流程规范,裁决案件重实体权利与执行程序的冲突解决,我养成了随手记、分类整理的习惯,实施类问题可提炼成信息、操作指引或司法建议,裁决类矛盾深挖后形成论文或案例分析,让每一个痛点都成为调研的“活素材”。
在办理刑事涉财执行案时,我发现此类案件常因判项模糊陷入僵局,涉案财物追缴与善意取得的冲突、案外人出庭率低导致救济乏力等问题突出。带着这些困惑,我系统梳理类案、查阅理论文献,撰写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益的救济》一文,先后在宁波中院、浙江高院学术讨论会,以及《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主题征文中获奖。
02、细节思维,让案例有温度有高度
好的执行案例,不应局限于“立案-查控-处置-结案”的常规办案模式,应重点呈现调查核实、沟通协调、方案制定等过程性细节,并发现打动人心的内核,涉民生案件要共情当事人的困境,涉企案件要体恤经营的难处,灵活采取宽限期、分期履行等措施,案例才能有血有肉。更要紧扣“终本出清”“执破融合”等热点,让案例有温度和高度。
此前办理本地一家知名女装企业纾困案,我没有简单“一封了之”,而是采用“活封+和解+宽限期”模式保留其经营空间。最终10多起关联案件顺利执结,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保住了企业生机。基于此案撰写的《助力知名企业纾困执行案》及信息、宣传稿,被宁波中院信息专刊及微信公众号采用,且该案被写入两级法院两会工作报告。
03、联动思维,借力提升研究格局
调研不是“单打独斗”,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往往能事半功倍。面对课题申报难、结项难等问题,主动对接审管办(研究室),加入上级法院课题团队,既能整合资源互补优势,又能借助专家视角拓宽思路,让研究更具系统性。
这些年,我参与了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现代化研究》、浙江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调研》等项目,成果获全国法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三等奖。另外,我在办理跨北仑、四川雅安的14起股权纠纷案时,针对处置难、协调难等问题,主动申请提级执行、跨省联动,最终为当事人追回1.12亿元。后我主笔和宁波中院合作的《提级执行、跨省联动,顺利执毕十四起共亿元股权纠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和浙江法院“十佳案例”,且该案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办案为调研提供“源头活水”,调研为办案破解“实践困局”。二者的“双向奔赴”,使我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更有底气,每一项成果的落地都更有分量。
成果展示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益的救济
以“审查前置+刑民分道+异议之诉”程序建构为视角
论文提要
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执行判项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执行困境;涉案财物追缴、退赔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存在刑民交叉冲突;刑事案件执行异议救济“先天不足”,仅涉案财物定性问题难以启动再审程序等司法难题,导致难以执行、乱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的情况常有发生,极大损害了刑事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除了立法缺失和机制不畅之外,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导致的审理边界模糊、角色定位紊乱和认定规则错位问题是其根源。有鉴于此,通过完善案外人参与庭审的权利、前置涉案财物审查机制的方式,将涉案财物确权之诉与定罪量刑的审理适度分离,改造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并进一步构建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刑事涉案财物权属认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从而探索出以“审查前置+刑民分道+异议之诉”程序架构为主线的刑事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
一、个案透视:刑事案件涉财执行面临的司法难题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涉财执行工作中,常因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享有实体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进而导致执行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判项表述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二是涉案财物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尚不协调,且涉案财物分配顺位争议较大。三是审执衔接不畅,执行异议救济不力,引发执行争议。
二、根源探究:刑事案外人权益救济难题的成因剖析
01、表层原因:立法缺失和机制不畅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对于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的立法缺失混乱与机制实际运行不畅乃是案外人异议频发的重要成因。一方面立法供给不足,刑事案外人权益救济相关规定分散无体系,且权利保障程序缺乏细化配套,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运行机制不畅,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内部各部门间权责不清、衔接不力,致使涉案财物权属证据收集不足、续查冻扣等工作受阻,进而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
02、深层原因:庭审构造下案外人异议刑民交织
刑事案外人在执行阶段集中爆发执行异议之根源,在于现有庭审程序法理紊乱、刑民交织。一是法律关系交织,审理边界不清:涉案财物是否属赃款赃物、与犯罪是否关联的刑事审理范畴,和案外人主张财物权利的民事审理范畴存在交叉竞合,财物物权归属、优先权认定等核心问题混同,难以明确区分审理边界。二是诉讼程序交织,角色定位混乱:案外人在刑事诉讼中兼具证人(可提供民事权益证据)与民事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独立主张民事权利)的双重身份,但法律未明确刑事庭审内嵌民事权利认定程序,致使法庭调查秩序紊乱。三是证明标准交叉,认定规则错位:案外人民事主张需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该标准低于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符合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易形成“合理怀疑”,导致刑事证明标准难以达成,两种标准的冲突干扰了庭审推进和法官的审查判断。
三、破解路径:刑事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之建构
01、前置涉案财物审查机制
为确保涉案财物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即受到公正处置并就其是否涉及案外人民事权益进行清晰认定,需从立法与实践层面完善庭前审查及办案机关协同机制。
创设强制性庭前审查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要求及时返还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实则需查控机关前置审查涉案财物权属并先行处置,但实践中庭前审查未真正落地,导致审执阶段案外人异议频发。建议删除《财产处置意见》第十一条中“一般”表述,将查控财产审查前置至检察机关公诉阶段,由其明确涉案财物权属性质及处置建议,及时核实更正侵害案外人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若公安、检察机关未履行该义务,案件须退回补充侦查。
强化办案机关协同审查机制:各办案机关均有权对涉案财物采取查控及处置措施,需强化协同配合与监督制约,实现财物查控、保管、流转、处置、审查等环节的有序衔接,既完善续查封、冻结、扣押的衔接机制,也健全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审查流程。
02、确立“刑民分道”的庭审诉讼程序
理顺刑事案外人庭审救济逻辑,需先保障其知情权与庭审参与权,再引入民事确权之诉改造刑事庭审程序。
保障案外人庭审参与权:案外人依法享有庭审参与权,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法院在案外人提出涉案财物权属异议后负有通知其出庭的义务;同时借助庭前会议,允许各方提出财物处置主张与异议,固化共识、明确争议焦点。庭审中,需充分保障案外人在涉财产事实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参与权,以还原财产事实、作出合理裁判。
引入民事确权之诉改造刑事审理程序:以正当程序为原则,明确诉讼各方角色定位、证据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搭建“刑民复合”审判组织。即基于刑事法官查明的涉刑财产事实,由民事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确权审理,实现案外人庭审阶段的司法救济。
03、构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异议分执行行为与执行标的异议,对应复议和另行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可通过诉讼对抗解决争议,但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路径仍较单一。
依据《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事项包括罚金与没收财产、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处置赃款赃物、被害人相关的返还退赔及附带民事赔偿,其中赃款赃物可用于退赔或上缴国库。可按“公法债权执行”和“私法债权执行”分类,构建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三方程序。
公法债权执行引入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公法债权执行由检察机关启动,明确其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参与执行异议处置,形成“检察院—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的三方程序构造。
私法债权执行参照民事执行制度:此类执行旨在弥补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宜按私法债权理念构建程序,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作为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形成“被害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的三方构造,适用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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