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控”闯入邻里关系,隐私边界何在?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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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监控设备日益普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已成为许多居民守护家庭安全的常见选择。然而,当摄像头视角越过自家门廊,触及邻居的日常生活空间时,安全与隐私的平衡便被打破,邻里纠纷随之而来。私自安装的监控,究竟是在守护安全,还是越界侵扰?
张阿姨(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系隔壁邻居,两家大门相邻,共同朝向一条公共走道,走道一侧为消防楼梯,另一侧为电梯出入口。小区物业已在电梯及单元门入口处安装了公共监控。
王女士在张阿姨入住前,将其入户门上的普通猫眼更换为一款具有自动拍摄、录音、存储及手机远程查看回放功能的智能猫眼。该设备的视野覆盖了门前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及电梯口等区域。
案件回顾
张阿姨与王女士就智能猫眼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故张阿姨将王女士诉至人民法院。
张阿姨诉称
被告安装的智能猫眼,其监控范围完全覆盖了原告的入户门及门前的全部活动区域。尽管走道属于公共区域,但其紧邻住宅,原告日常的进出家门、出行规律、访客往来等活动信息具有私密性,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该设备的不间断摄录与存储功能,使得原告的日常生活处于被持续监视和记录的状态,严重侵扰了其生活安宁,构成隐私侵权。协商中,被告拒绝调整镜头角度或拆除智能猫眼,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设备、删除相关影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女士辩称
其安装智能猫眼是出于家庭财产安全考虑,旨在防盗,且在原告购房前就已安装,主观上并无窥探原告的故意。设备拍摄的是公共通道,任何人皆可通行,并非私密空间。小区安全管理存在不足,该设备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被告从未公开相关影像,仅在另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向法庭提交。
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虽然公共通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其在楼宇内部,与住宅部分直接相连,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原告在公共走道、房门口的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家庭安全等直接联系,具有一定私密性,属隐私内容。
民事主体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安装智能猫眼出于自我防护目的,且位于其专有部分外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小区已为保障业主安全采取一定措施,该设备客观上具备拍摄邻居出入状况、收录楼道声音的能力,已超出合理必要的安全防范范畴,对原告的私密空间及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侵扰。且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邻居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拆除智能猫眼、删除涉及原告的影像资料,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科技便利不应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在自我防护与尊重邻里隐私之间,应恪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划定的边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案裁判时该条例尚未施行,但自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类似行为提供了规范指引,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一、安装监控应以“最小必要”为原则
公民确有安装监控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最小必要”范围之内。应优先选择拍摄角度可精确调控的设备,将摄录范围严格控制在自家专有或使用区域内,避免将邻居的入户门、窗户、阳台等私密空间纳入画面。如无特殊需要,应主动关闭人脸识别、声音采集等附加功能,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当妥善保管监控数据,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用于非正当用途。
二、妥善履行“告知与协商”前置义务
安装可能涉及公共区域或相邻区域的监控前,建议主动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方,说明安装目的、主要功能及数据管理方式,争取理解。若邻居提出合理关切,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例如通过技术手段设置隐私遮蔽区、变更摄录角度、调整安装点位等。
三、邻居装的摄像头涉嫌侵犯隐私,如何处理
家庭日常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家庭安全等直接联系,具有一定私密性,属于隐私,受法律保护。若未认为上述隐私被侵犯,可要求与安装方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具体诉求,另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隐私权侵权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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