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数据安全及合规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企业如果不能保证基本的数据安全性、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将会面临数据泄露、数据丢失等多发安全事件,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亦将因缺乏数据资产的合规审查而存在安全隐患。
在此趋势下,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将协助企业保障数据在运转周期的处理活动中得到安全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发利用,并将此作为工作的核心。
因此,本月刊将聚焦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为您呈现前沿动态、新规速递、热点案例等内容,帮助读者掌握最新前沿动态,共同了解数字安全发展新趋势。希望对读者深入认知、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一、立法动态
1.《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构建了覆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及邮政全领域的综合性数据安全监管框架,核心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据危害程度将数据划分为一般、重要和核心三级,实行差异化严管。内容详细规定了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在收集环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处理与使用环节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与身份鉴别;在传输与存储环节必须采取加密、备份等技术措施。重点针对重要和核心数据实施特别保护,强制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出境的必须通过国家安全评估,明确核心数据严禁出境,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
此外,办法细化了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要求设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建立全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年度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了供应链与第三方服务的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同时赋予监管部门开展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及通报处置的职权,旨在通过全链条、全要素的制度设计,筑牢交通运输领域的国家安全防线。
链接:《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层面为解决政务App“数量多、质量差、强制推、关停难”等突出问题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共十八条,构建了一套覆盖政务App“立项、开发、备案、运营、监管、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严密管理体系。《办法》首先界定了监管对象,即各级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建设管理的,用于提供政务服务或内部管理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快应用等)。在管理体制上,确立了“国家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App的统筹规划与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App的规划建设与统筹管理。这一顶层设计旨在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开发、重复建设的管理难题。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而制定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服务协议、经营者管理规则、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损害国家利益或侵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旨在通过规范化的规则和透明的操作,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办法》聚焦四类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直播间运营者:在平台或自建网站开设直播间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直播营销人员:直接向公众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个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为营销人员提供策划、运营、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是获取算法推荐和市场增长的前提。对宠物、食品、医疗等行业尤其重要,规范了虚假宣传、劣质产品及活体交易等问题。鼓励平台、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共同参与自律与社会监督,营造健康直播电商生态。
总体而言,《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通过明确责任、划定红线、强化协同监管和创新执法手段,为直播电商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推动行业向规范化、诚信化和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
链接:《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二、行业动态
1. 国家数据局定调2026年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
1月30日,全国数据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是2026年中国数据领域的重要年度主题,旨在推动数据要素从制度建设转向规模化价值创造,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其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是,高质量编制实施数字中国建设规划紧扣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线,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结合各地数据资源禀赋,避免重复建设,凝聚全国发展合力。
加快培育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培育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场内与场外交易协同规范发展,预计2026年数据要素市场规模突破2.5万亿元。推进数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搭建创新平台,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深化“数据要素×”行动,推动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发挥数据报酬递增特性,赋能产业升级。深化数据融合应用和场景建设。持续推进“数据要素×”行动,打造30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赋能数字政府建设,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的应用格局。加力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数据基础设施从“重建设”向“建运并重”转型,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完善数据网络、算力底座和安全设施,提升协同运行效能。持续健全数据基础制度。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出台30余项数据领域国家标准,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收益分配机制,破解数据确权、流通、定价难题。
链接:国家数据局定调2026年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
2.陈晓红院士指出中国人工智能迈入新阶段
2026年1月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晓红指出,2026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将迈入“技术深化、价值兑现、治理规范”的全新阶段。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从“技术赛道”到“国之重器”的新定位。人工智能被提升为驱动实体经济转型的核心引擎,成为像水电气一样的基础生产要素,政策引导下将成为国家战略支柱。从“可用”到“好用”的技术跃迁新突破。算力规模与效率双升,国产芯片升级,大模型转向实用化优化,人工智能深度引领科研范式变革。从“试点”到“标配”的规模化落地新场景。医疗、工业、金融等领域应用渗透率提升,“AI+”成为行业标配,产业价值从“增收不增利”转向“营收利润双高增”。从“框架”到“实操”的规范护航新治理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与生成式AI管理办法构成合规工具箱,伦理治理细化至肖像权授权、敏感内容管控,企业需在创新与合规间平衡。 从“单点”到“协同”的产业共振新生态资金向实体聚集,国产AI服务器市场占有率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深化,形成从算力基建到垂直应用的完整闭环。
陈晓红院士强调,人工智能发展需“以人民为中心”,避免“为技术而技术”,推动技术真正服务于社会福祉。这一阶段标志着中国人工智能从技术探索迈向规模化应用与规范发展,将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链接:陈晓红院士指出中国人工智能迈入新阶段
3.我国首例企业间专业化、定制化人形机器人数据交易完成,标志着数据要素在新兴领域的应用取得突破
我国首例企业间专业化、定制化人形机器人数据交易于2026年1月完成,交易双方为湖北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与智元创新(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交易是国内首例企业间专业化、定制化人形机器人数据交易,标志着机器人行业在数据共享与商业化应用领域迈出关键一步,为行业数据流通与协作降本增效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有助于推动建立良性的产业数据生态。
此次交易不仅为智元机器人优化产品性能提供了关键数据支持(如叠衣效率提升50%),也为中国人形机器人产业的细化分工和可持续运营探索了新的商业模式。
链接:我国首例企业间专业化、定制化人形机器人数据交易完成
三、案件聚焦
202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智慧停车场、小区人脸识别、网络虚假招聘、“网络开盒”、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等场景。
案例1.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智慧停车场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部分智慧停车场的App软件系统收集信息违反“最小必要”“告知同意”原则,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存储不规范,导致公民个人信息面临安全隐患,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5月底,徐水区院对全区18家智慧停车场开展跟进调查,运用专门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组织多部门与专家开展整改评估,经公开听证程序确认,全区18家智慧停车场均已整改到位。办案过程中,徐水区院同步向区政府提交专项调研报告,聚焦包括“智慧停车”在内的11类民生消费领域信息保护问题,推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体系。
典型意义
智慧停车缴费系统因其便捷性被消费者广泛应用,但系统使用中存在过度收集、违规存储和擅自处理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不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衍生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风险。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多项调查手段,精准识别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以点带面打好智慧停车场信息泄露“歼灭战”,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屏障。
案例2.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区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居住场所涉及人脸信息储备数量高达150万条,存在10个以上风险问题;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涉及13个小区,小区进出设备主要以人脸识别为主,存在4个风险问题;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过程中存在6个风险问题。上述3家公司均存在未与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签署安全协议等普遍性问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两江新区院遂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行政机关、调取书证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两江新区院邀请区网信办安全中心的业务专家赴现场检查,认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2025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两江新区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置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机关针对物业、房地产等企业在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破解违规收集人脸信息取证难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规范物业、房地产等企业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案例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虚拟招聘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是广州市国际金融商业中心,吸引大量企业和人才汇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注册企业或者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的方式,在某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获取求职者上传简历内的姓名、手机号码、籍贯、毕业学校及专业、入学及毕业时间、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牟利,给求职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河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采用网络远程勘验、询问违法当事人、执法同步录像等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发现招聘平台存在对企业账户审核不严、未对求职者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对异常招聘行为动态监测不足等问题,不法分子使用“空壳公司”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3.7万余条。
同时,天河区院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网络招聘信息、辖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多项数据,通过碰撞、分析发现虚假招聘线索61条,同步移送行政机关排查,加强类案监督,防范虚假招聘风险。2023年12月14日,天河区院向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督促市监部门加大力度整治“空壳公司”和虚假人才招聘广告,推动共同履行保护求职者信息安全的职责,规范行业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河区院会同区网信部门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认相关企业或被平台采取账号封禁等措施、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招聘平台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填补漏洞。
典型意义
网络虚假招聘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就业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聚焦网络招聘行业监管漏洞和关键环节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引导网络平台从规范整改、加强内控、升级技术防护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建“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平台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网络招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网络开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六人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六人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非法牟利。同时,六人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害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因本案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且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区院于2024年6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2025年4月11日,临安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故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仅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更对公共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网络开盒”行为的全链条追责,强化了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积极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有效探索,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5.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5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某医院医生及区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全市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或救护车显示屏获取包含逝者住址、死亡时间、原因、逝者亲属姓名、联系方式等在内的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800余份,违法提供给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并获取非法利益。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获取信息后,迅即开展商业营销,严重侵害逝者亲属安宁及隐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初查后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调查。闵行区院通过询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查明非法提供逝者及其亲属信息的具体操作方式、数量、获利等情况,明确信息终端被非法利用的事实;赴涉案医院现场调查,查明医生以密钥登录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便可查询全市医院开具的死亡报告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储存未有效防护情况;赴区急救中心及120站点调查,查明救护车急救人员可从车内工作显示屏直接获取患者亲属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区急救中心未实质开展逝者亲属回访,明确信息流转存在泄露隐患。
闵行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信息处理者应严格规范相关信息处理权限,不得违法处理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对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工作。
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规范该行业信息收集、存储与流转的全流程,加强数据核验及权限管理,填补全市医疗信息系统登录、使用的安全漏洞,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6.江西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旅游市场滥用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中国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陶瓷博物馆)是我国唯一一所陶瓷艺术专业性博物馆,系国家一级博物馆,年参观人数超300万。部分“黄牛”违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入馆预约,并将预约二维码在线上线下贩卖,旅行社多次使用原有旅客身份信息反复登记入馆,甚至出现个别旅客半年内重复入馆上百次的情况,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德镇市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的上述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同年7月1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景德镇市院通过现场调查、网络检索,并前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安机关等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材料,查明部分“黄牛”违法使用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预约博物馆,并在博物馆附近及部分网络平台,将绑定他人个人信息预约入馆的二维码等凭证以80至300元的价格倒卖。
同时,办案人员调取了中国陶瓷博物馆2025年1至6月的团队通道入馆人员名单共计20.7万余条,通过比对发现部分个人信息存在异常高频登记入馆,最多重复入馆达上百次,半年内通过团队通道入馆10次以上的个人信息达556条,20.7万余条记录中重复登记的个人信息为9.6万余条,约占46.78%。进一步调查发现,部分旅行社存在未重新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原获取的旅客信息重复预约抢票的情形,该市其他景区也存在类似情况。2025年8月13日,景德镇市院向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及旅游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管职责,消除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热门博物馆和旅游景点实名预约凭证与特定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个人信息绑定,“黄牛”及旅行社未经他人授权,违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抢票甚至倒卖,构成个人信息的违法滥用。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查实“黄牛”违法倒卖“预约凭证”以及旅行社滥用原有旅客个人信息重新预约抢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整治,推动加强技术防护,严格内部数据管理,健全完善个人信息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助力文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专业问答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触网率持续攀升,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容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社会各界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类别和情形,参考并延续前期多部管理规定,提出对相关信息作出显著提示的要求,实现治理连贯有效。二是强化经验提炼。《办法》总结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整治的各类突出问题,结合常态化治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确保分类结果科学规范、体现共识。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办法》着眼网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防范要求。
问:《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
答: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二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三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问:《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管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是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一方面,明确提示义务。要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另一方面,压实引导责任。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
三是健全技术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问:如果违反《办法》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网信等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数字安全合规法律专刊2026年2月刊
作者:惟胜会来源:惟胜会

引言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数据安全及合规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