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定义
法律是作出案件裁判结论的大前提,事实是作出案件裁判结论的小前提。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来,事实则由证据证明而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请注意,这里的“事实”并不是指客观事实,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的法律事实。这是因为,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案件有关的事实往往是发生在过去的行为或事件。因当事人不注重留存材料或事实发生已时隔多年等原因,导致有关证据材料已不复存在,或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等原因,导致民事案件中往往无法分毫不差地还原客观事实。故此,俗话有云“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那么,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都是证据?并非如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只能被称为证据材料,只有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质证及审核认定,能够被法院采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才是证据。
2、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包括八大类。
1.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订货单、收货单、收据、发票等。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中留存的标的物样品、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提出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3、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换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一人公司股东就要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否则对方的主张即可成立。
4、证据的收集准备
准备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诉讼目的是否达到。通常,当事人需要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主张,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交证据材料。
第一步,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证明目的。
❖ 需要列出时间线,按时间顺序回顾整个事实过程;
❖ 明确诉讼请求,也就是确定通过诉讼需要达到什么诉讼目的;
❖ 确定待证事实,因诉讼目的确定哪些事实需要证明。
第二步,根据事实类型,全面收集证据。
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三步,制作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复制证据按照当事人数量提交,并做好备份。对于容易灭失和难以固定的证据考虑采取公证、时间戳等方式保留。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留证据原件,对于电子证据应保管好原始载体。务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原则上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规定的范围,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同意调取。
5、证据的审查认定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法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其对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价值以及具有何种证明价值的审判活动。简而言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确定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据制度被定名或定性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是作为民事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认识客体,是发生在过去的纠纷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具有不可逆反性,也不可能为人们重复性地感受到,并且作为认识主体的法官并非纠纷事实的目击者和感受者,而证据是法官认识纠纷事实的媒介,法官能否正确地认识和掌握以往的纠纷事实,只能取决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质量、数量及对各个证据的审查、核实及判断是否正确。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官通过审查、核实、判断已有证据所认识到的案件事实,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许多情况下,并非完全的、真实的已发生事实的原始全貌,我们所能够做到的是尽可能发现真实,尽可能接近真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以如下方式审查证据:
1.逐个审查
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审查
《民事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其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相互矛盾。法官应当在当事人庭审质证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证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排除证据之间的疑问和矛盾,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这里的“事实”并不完全达到客观事实,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的法律事实。故当事人发起诉讼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提交相应证据,以期达到相应诉讼目的。
打官司避坑:证据没做对=白忙活
作者:银川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1、证据的定义 法律是作出案件裁判结论的大前提,事实是作出案件裁判结论的小前提。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来,事实则由证据证明而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