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晚,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官微发布警情通报称:
“7月7日凌晨1时,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某工地工人游某某收工离开工地后很久没有回到工地宿舍,工友四处寻找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属地派出所立即组织搜寻,凌晨1时50分左右,在距工地宿舍约800米处田地里面发现游某某遗体。经调查,2025年7月6日晚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罗某某携带一把气枪驾车行至该工地附近打猎,屈某某误将蹲在田地里面的游某某当做猎物开枪射击,造成游某某死亡。7月8日,屈某某、罗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时只知其为考题,真实发生觉痛惜,该案件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存在法律性质上的不同,而这里的客体是指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侵害的,所涉及的法益均被刑法所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屈某某主观目的是打猎,而普通的野生动物资源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一步说,若行为人屈某某主观目的是狩猎野生保护动物,即存在客体错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刑法》第341条固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是否存在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不同犯罪构成,进而产生错误,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分。认识错误是为了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或者故意犯罪既遂,也即发生在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在本案中,行为人屈某某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仅具有犯罪过失。行为人将被害人误认为猎物开枪,欠缺对“杀人”结果的主观明知,且法益性质存在区别,其主观故意要素被阻却,属于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条链接:《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涉案“气枪”是否达到枪支标准
该罪名中对于“枪支”的认定,司法解释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且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可认定为枪支,基于此,土炮、大炮也属于枪支(扩大解释)。
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即使是非法替他人保管,或者接受枪支、弹药作为质押,同样属于非法持有。
本案中行为人屈某某与罗某某携带气枪打猎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结合二人是否依法持有持枪证;所持的气枪也需要相关机构进一步鉴定,如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则与前罪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狩猎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首先“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一般情况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除此之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同样属于禁猎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电击等方法。
根据南昌市红谷滩区按照[红总林长令(2025)2号]文件精神,区内全年属于禁猎期间的禁猎区,因此禁猎期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方式进行猎捕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罪中的“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认定共同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同时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络。
在行为人屈某某致人死亡案件中,同行者罗某某,因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要件,原则上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不以共犯论处,但仍应就其注意义务违反及是否独立触及枪支、狩猎违法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法条链接:《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案件的发生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持枪和狩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南昌气枪狩猎致死案”—法考题照进现实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7日晚,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官微发布警情通报称: “7月7日凌晨1时,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某工地工人游某某收工离开工地后很久没有回到工地宿舍,工友四处寻找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