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案件,如何「起死回生」

来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许多律师都会面临执行的考验:手中的胜诉判决无法兑现,遇到执行难的案件不知如何破解,执行程序遇到障碍时常常感到不知所措 相信每一位律师,都经历过努力争取到的胜诉判决,最终却无法顺利执行的情况。

引言
许多律师都会面临执行的考验:手中的胜诉判决无法兑现,遇到执行难的案件不知如何破解,执行程序遇到障碍时常常感到不知所措
相信每一位律师,都经历过努力争取到的胜诉判决,最终却无法顺利执行的情况。但执行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推动生效判决得以实现,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本文将分享律师如何破解执行难案件,分析如何使执行终本案件“起死回生”。
1、执行案件的现状与痛点
(一)现状:案件数量庞大
截至2025 年 10 月 26 日,我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为 160056105 篇,执行文书为 46107682 篇,占比高达 28.8% 。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达 8456801 个。
每一个被执行人背后,往往都关联着一个执行案件。因此,执行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巨大的。
(二)痛点分析



  1. 律师不做执行案件
    很多同行认为,法院已经进行过财产调查,律师似乎没有太多发挥空间,感觉“英雄无用武之地”。我在转型做执行律师之前,也曾抱有类似想法。但真正深入后才发现,之前的认知存在局限,这个领域远比想象中复杂。

  2. 律师不会做执行案件
    我们律所在武汉的分所目前有近 400 名律师,专业做执行案件的律师几乎没有。专门以此为标签并投入大量精力的,可能就我一个人。这种稀缺性恰恰说明,执行律师的市场需求很大,是一片蓝海。

  3. 并非所有执行案件都能回款
    执行案件并不是付出了努力,就必然有收获,投入与产出不一定成正比。如何在海量案件中筛选出有操作空间的案子,也是执行律师的第一课。那么哪些执行案件能做,只有做多了之后才能慢慢总结出经验。
    识别是否为有效的执行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履行能力
    案件标的大小
    被执行人所在地
    能否找到被执行人
    与申请执行人是否沟通顺畅

  4. 当事人付费意愿不强
    执行程序解决的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许多当事人都想等钱要回来再付律师费。因此,执行案件大多采用风险代理或半风险代理模式,前期往往只能收取基本的办案成本费用。这与诉讼案件“事前收费、案结付费”的模式完全不同,对律师的资金和心理都是考验。

  5. 执行案件周期长,衍生案件多
    一个执行案件,拖上三五年的情况非常常见。期间可能涉及多个衍生诉讼,比如撤销权、代位权、确认合同无效、执行异议等,一个案子就可能耗时一年。漫长的时间成本,是执行律师必须面对的挑战,而且还不一定能够回款。

  6. 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目前一个执行法官每年的办案量可能接近 1000 件。按 248 个工作日计算,日均需要处理 4 个以上案件,工作强度极大。我们与法官沟通时,常能感受到他们的忙碌与压力。有时,甚至连已经到账的案款,法官都可能因事务繁多而无暇及时处理。

  7. 执行措施不足
    司法拘留是强有力的措施,但被执行人毕竟不是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措施也不能随便采取。现在通常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确切行踪,法院才会出动。但在城市环境中,查找一个特定人员难度很大。同时,现在的被执行人反侦察意识很强,电话不接、传唤不到、玩失踪,导致很多措施无法落地。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痛点,许多律师不愿做、不会做、觉得难做,所以才留出了市场空间。别人不干的,我们来干,当然,我们不是蛮干,而是要专业地干。目前全国专做执行的律所和律师都很少,这正说明了其专业壁垒和市场潜力。
    2、律师如何破解执行难
    律师之所以要会做执行案件,是因为这是多方共同的需求:
    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法治时代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委托人实现债权的迫切需求
    律师自身业务拓展和实现职业价值的选择,不会做执行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执行案件数量太多,市场需求真实存在
    成功的执行案件会带来可观的价值回报
    (一)执行难的破局之道
    执行难的破解之道,主要总结为以下几点:

  8. 严格筛选案件,不要什么执行案件都接
    律师一定要先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不要为了前期的一点费用就接受明显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死案。律师做的是执行难案件,而非执行不能案件。

  9. 具备坚强的意志和充分的信心
    执行是一场持久战。可能好不容易发现了财产线索,却在变现环节遇到重重阻碍,例如房产已被恶意转移,需要打耗时费力的撤销权诉讼。如果律师没有强大的心理素质,很容易中途放弃。

  10. 学会做“法官助理”,善用“执行三件套”
    所谓“执行三件套”,即查找财产线索、扩大执行主体、采取执行措施。其中,“做好法官助理”至关重要,执行法官任务繁重,我们应当尽可能为其减负,而不是添乱。
    例如,申请调查令时,不仅准备好申请书,甚至可以将制作好的调查令文本一并提供。这种保姆式的准备工作,能极大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和对律师的好感,也为后续沟通打开便利之门。我的经验是,当你把法官需要你做的工作都提前做到位时,你离成功就更近了一步。
    (二)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11. 被执行人可能有的财产类型
    (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 4 )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 5 )其他财产
    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里,房产通常是最核心、最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而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通常已无登记房产,因此重点应放在查询其历史上曾登记过的房产,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而对于收入、银行存款类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未必能覆盖所有银行。被执行人常用账户被冻结后,其收入可能流向其他未被冻结的账户。
    此外,针对房票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们曾遇到一个案例,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房票)属于“预期财产收益”,无法直接查封,导致案件终本。但实际上,房票具备明确的财产权益价值,只是实践中存在认定障碍。

  12. 查找财产线索的十种方法
    ( 1 )询问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往往掌握被执行人最直接的生活、工作、资产信息,我们首先需要向申请执行人详详细细地了解一遍被执行人的情况。
    ( 2 )查阅执行卷宗,向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
    这是了解案件历史、法院已采取措施的最权威途径。
    ( 3 )仔细查阅诉讼卷宗
    起诉状、证据、庭审笔录、身份证信息等都可能隐藏线索。
    ( 4 )查找被执行人所有涉案信息
    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商业查询工具,查询其作为原告、被告的所有案件,可能发现其对外债权或其他财产线索。
    ( 5 )调查动产、不动产、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等财产信息
    这是非常基础但非常重要的动作。
    ( 6 )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
    离婚协议基本都把财产分配情况约定得非常清楚,能清晰显示房产、车辆等资产去向,极大节省调查成本。
    ( 7 )调查被执行人的工作情况
    对有固定单位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向其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其收入,或利用其重视名誉的心理施加压力。
    ( 8 )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老家
    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经营场所实地查看,与邻居、亲属、前配偶等交谈,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信息。
    ( 9 )查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配偶名下财产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查询配偶财产的态度不一,有的配合,有的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 10 )利用公开平台搜索被执行人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动态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社交媒体等了解被执行人动态、消费水平、生活轨迹。
    (三)财产线索的变现路径
    当被执行人为个人时,我们找到线索后,将财产线索变现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措施,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
    ( 2 )针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3 )针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 4 )针对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的协议,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 5 )申请司法拘留、发布悬赏公告。
    ( 6 )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八大要点

  13. 无偿处分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什么?
    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胜诉:
    (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 2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 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14. 有偿处分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什么?
    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胜诉:
    (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 2 )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 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 4 )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15. 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一定是执行法院管辖。一般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6. 诉讼主体怎么列?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

  17. 诉讼请求怎么列?
    诉讼请求(例):
    一、请求撤销被告 A 和被告 B 签订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 B 配合办理登记将 XX 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单元 XX 层 XX 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 A 名下;
    三、请求判令被告 A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XX 元、交通费 XX 元、公证费 XX 元;
    四、若被告 B 不能变更登记,请求判令被告 B 按照 XX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以《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 XX 元为限对原告承担责任;
    五、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 A 承担。

  18. 是不是想怎么撤销就怎么撤销?
    不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9. 是不是想什么时候撤销就什么时候撤销?
    不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20. 如果撤销权因超期而无法行使怎么办?
    几乎唯一的路径就是尝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这就需要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举证难度极大,是真正的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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