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系统空子牟利,法院这样判→

来源:成华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成华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系统漏洞非法获利的案件。 离职后利用原公司系统 “钻空子”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成华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系统漏洞非法获利的案件。
离职后利用原公司系统 “钻空子”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01、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7月,吴某从该公司离职后,利用其熟悉公司物流寄件运作方式的便利,对外以公司物流的名义经营揽收和运输业务。吴某通过某物流平台下单后,前往该公司营业网点,通过在公司内部的物流系统修改相关物流订单的货物重量数据,并操作系统对货物进行装车、封箱,从而达到减轻重量、少交运费、赚取差价的目的。
经认定,从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11月底,被告人吴某对64个运单“偷重”,造成该公司运费损失共计82178.31元。2022年8月10日11时许,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3月16日,吴某主动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
02、法院判决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03、法官说法
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犯罪行为将被依法惩罚。
系统有漏洞,法律无盲区。员工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利用系统漏洞获取“财富密码”,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本案中,吴某离职后仍能通过原公司内部操作系统修改快递数据,反映出企业在系统数据设计、权限管理、风险培训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建议企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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