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行业如何应对服务器标准? ——说说服务器标准的“闲话”

来源:乐视网法务部、法研中心

文章摘要
今年,视频领域经历了一场标准问题大讨论。

今年,视频领域经历了一场标准问题大讨论。无论是司法系统、律师行业、行业协会,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兴趣,纷纷召开研讨会讨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法律标准等等标准的取舍,一时间各方的意见无法达到统一。但最近的种种迹象表明服务器标准有成为唯一认定标准的可能性。面对这一状况,视频行业在经营和案件当中将如何应对?‍
1、视频聚合软件行业所受影响和应对措施
不盗就不盗,要盗直接盗‍
在链接盗版的问题上,尽管服务器标准在理论上排除了深度链接被认定为直接侵权的可能性,但是间接侵权责任却是跑不掉的。不要以为间接侵权会比直接侵权的危害性小,就会赔得少。这完全是一个错觉,因为直接侵权是你自己提供了侵权作品,只赔一次就好了。而间接侵权则要看你链接了多少个盗版源,你链接多少个权利人就可以告你多少次,告你多少次你就得赔多少次。间接侵权让你赔偿不会比直接侵权少,只会是直接侵权的倍数(为什么不会不赔?后面会说到)。直接侵权被判赔偿,也算是罪有应得,死得其所;而间接侵权替别人的直接侵权买单,而且还得多次买单,这样的冤大头谁做?
所以,笔者斗胆预言,服务器标准一出,链接盗版的间接侵权只会越来越少,但直接侵权却不会。不链接盗版,要么直接盗版,要么就链正版网站。
死磕到底,即使接到侵权通知,也不急着下线
有人会说,著作权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确定了避风港原则,被通知了之后删除盗版链接就可以免责啊。笔者只能说这样的想法“Too Young Too Simple”。对链接了盗版的聚合软件来说,避风港将只停留在纸面上。两个原因将导致聚合软件再也进不了避风港。
一是避风港是为没有过错的人准备的,但聚合软件会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在长视频领域(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赛事节目等),只要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被链目标是经过合法授权的,被链目标就被推定为没有合法授权,而你又进行了编辑整理,尽管不是“明知”,法院也会推定你“应知”被链目标是侵权的。至少笔者还没看到过司法实践中哪个判例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聚合软件没有过错的。
二是“删除”就是权利人(也许是权利人的律师)为你准备的陷阱。在收到侵权通知时,删还是不删,这绝对是一个问题。如果不删,你就是应知侵权而继续,构成间接侵权。如果删,你将再也无法证明自己是个链接行为,权利人会主张你是直接侵权。寄希望于权利人的律师认可你是链接行为,只能被笑很傻很天真。一旦删了,此时此刻你公证的事实已经无法说明彼时彼刻你的行为;即使你服务器上存有日志,一个你自己可以随时随意修改的日志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所以链接盗版的聚合软件接到侵权通知时,不删就是间接侵权,删则会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左右是个死,你选择从良而后被枪毙,还是会侵权到最后被枪毙?
可以预见,服务器标准唯一化以后想让聚合软件下线侵权影片,将会难上加难。(有什么安全的删除链接方法吗?当然有,先公证再删除啊。不过这样一来公证费会抵消聚合软件节省下的版权费。)
2、视频网站行业所受影响和应对措施
‍互联网,是一个神奇的东西
在服务器标准的语境下,互联网变成了一个神奇的东西。原本你的著作权是这样的:无论你的房间是否有门锁,你房间内的东西别人都是不能随便拿的;但是一旦与互联网接触,你的著作权就变成了这样:除非你有门锁并且锁了,否则你房间内的东西别人是可以随便拿的。互联网就是这么神奇,一旦你的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除非你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否则别人是可以爱怎么链就怎么链的。它让一个你自作品创作完成就享有的著作权,变成了需要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你的技术保护措施,升级到了哪个段位?
由于服务器标准的神奇,你放到网络服务器中的东西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才能受到保护。如果你不希望别人深度链接你的作品,不要指望著作权法还会给你一如既往的支持,你只能寄希望于你技术的过硬,保护措施的严密。以往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三个段位:
第一段位是robots协议,用计算机语言告诉网络爬虫不要扒取你的链接,但这个“协议”只是一个和公序良俗类似的东西。在这个“协议”里,你只能告诉别人不要链,但是别人链与不链,就全凭自觉啦。并且robots协议,没准会减少搜索引擎对你网站的收录,也可谓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第二段位是网址加密,为链接者设置技术障碍。这时你的链接已经不再是对方想链就能链的了,要链就要盗链,破解你的密钥或其他加密措施,难度相比robots协议大大增加。但是这也不保险,因为你自己要想向用户展示你的作品,必然你自己就要解密。对方只要仔细研究你解密的过程,就必然能研究出个规律。甚至对方都不需要研究出规律,只需要把你自己为展示作品而解密出的地址链接过去就得了。
第三个段位是视频文件加密,用你自己独有的视频编码器把视频文件转化成你自己的独有视频格式,其他播放器没有你的解码器就播不出你的视频。这样一来设链的难度就更高了,设了也未必能播。但是独有的视频格式对你对彼都是毒药,通用的视频格式可以使你的视频具有更广泛的兼容性,而独有的视频格式,在能够顺利接受你的播放器插件的系统下还好,但没准换个苹果手机就播不出你的视频了。苹果的傲娇你懂的。用户会转而投向别的视频网站呢,还是会为了看你网站的视频而换一个手机?
至于加密解密,编码解码的过程导致的时间成本和服务器的负担,不提也罢。
对于互联网中的权利人来说,任何技术保护措施都是一把双刃剑,需要通过自残来加强他人设链的难度,换得片刻的安宁(虽然按照现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互相追赶程度,也不一定算得上能得到什么安宁),但考虑一下服务器标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重视程度,权利人恐怕还得更加深入地“自残”下去。
被告是链接?打死不承认
如果说服务器标准是一个神奇的标准,那么服务器标准与初步举证责任相结合就会生出一个奇葩利器。拥有了这个利器,除非权利人授人以柄,承认了被告的抗辩,否则被告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就几乎是必然。残酷的现实将是,权利人在取证后必然会发函要求被告删除侵权链接,被告不删就是间接侵权;删了,权利人就会主张被告直接侵权,而被告此时已经丧失了证明自己是链接行为的最佳取证时机而百口莫辩。指望权利人的律师能够实事求是的承认链接?我想一个拥有正常智商和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都不会在对案件掌握绝对优势的情势下把导致自己当事人败诉的事实给认下来。况且,就算他想帮你,他都帮你找不到能被采纳的证据。
所以,以后的同类案件中,即使权利人明知被告是链接,也绝对不会承认。因为在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的语境下,权利人还能够寄希望于即使实事求是地承认被告是链接,但从用户感知角度看作品系被告提供给用户的,或者被告的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目标网站,从而认定被告侵权。毕竟,撒谎时的心理感受,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把它当成享受,在诚实不会必然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时,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诚实。但在服务器标准语境下,权利人就只能寄希望于凭借初步证据来认定被告直接侵权了,诚实意味着败诉。
3、一声叹息
将服务器标准唯一化的观点或许能赢得标准问题大讨论,然而其导致的结果却可能是——所有的人都是输家。
在这个悲剧中,服务器标准原本追求事实认定的客观,而现实的案件审理却以仅能说明表象的初步证据进行认定,并不会去查明服务器究竟是谁的;
在这个悲剧中,服务器标准原本希望以此标准统一司法判决,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而现实却会是司法判决会统一于用户感知标准尚能容身的举证规则之下;
在这个悲剧中,服务器标准原本欲使深度链接免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指控,而现实却是它将导致深度链接连证明自己是链接的机会都一起丧失,被初步证据推定为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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