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海天”,两个主人:品牌共存下的权利边界与法律博弈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背景:两个“海天”的由来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味业”)作为调味品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多年来持续拓展产品布局,旗下涵盖酱油、蚝油、鸡精、味精、调味汁等多个系列,其中以酱油
一、背景:两个“海天”的由来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味业”)作为调味品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多年来持续拓展产品布局,旗下涵盖酱油、蚝油、鸡精、味精、调味汁等多个系列,其中以酱油、调味酱和蚝油为其核心产品,广泛覆盖大众消费市场,堪称“调味品大王”。
凭借其成熟的技术与良好的市场口碑,海天味业若推出食用油产品,似乎也能迅速占据市场份额。然而,市面上早已存在“海天”牌食用油,并已销售多年。仔细甄别后方知,此“海天”并非彼“海天”。
二、商标注册:分类制度下的权利错位
商标注册方面,海天味业于1983年申请“海天”商标并获核准,当时核定使用商品仅为腐乳、南乳、酱等,后续陆续扩展至其他腌制类食品。1995年至2019年间,其在第29类、30类、31类、32类等多个类别上又分别申请了多枚“海天”商标。
然而,早期海天味业未将食用油纳入业务布局,亦未在食用油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海天”商标,反而由他人先行申请。据了解,食用油领域的“海天”商标属于一家江西企业。1997年4月15日,江西海天实业总公司(简称“海天实业”)申请注册了第1174895号“海天”商标,1998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海天实业原为国有独资企业,后被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青龙集团”)收购。2019年3月6日,该商标又被转让至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简称“青龙公司”),两家公司都与海天味业无关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包括食用油、食用菜籽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自1994年起,青龙集团先后还申请了多枚“海天”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油,并陆续扩展至食用菜籽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等商品类别。2018年,海天味业向商标局提交了“海天”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35592038),但未获准注册。这枚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便是因为与青龙公司所拥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
三、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海天味业是第3448510号、第114924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如:酱油)。
海天实业是第117489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如:食用油)。后海天实业将该商标永久性转给青龙集团,青龙集团授权青龙公司使用该商标。目前,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已变更为青龙公司。



四、基本案情与诉讼主张
原告:海天味业、小某公司
被告:青龙公司、润某公司、聚某公司、彩某店
案号:(2023)粤 0604 民初 2876 号、(2023)粤06 民终15317 号
原告主张海天味业系具有三百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海天”字号自1955年起持续使用,在调味品领域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声誉。原告小某公司为海天味业全资子公司,经授权运营线上店铺并有权共同维权。
两原告发现,被告青龙公司、润某公司(青龙公司之全资母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食用油产品上,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店铺进行宣传时,大量使用“海天”标识。被告聚某公司作为青龙公司授权的线上旗舰店经营者,销售并宣传带有“海天”标识的食用油。被告彩某店作为线下零售商,销售了带有“海天”标识的芝麻油产品。
两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由青龙公司、润某公司、聚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60万元。
五、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青龙公司、润某公司答辩:
1.其使用的“海天”标识系对其合法受让的第1174895号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该商标注册于1998年,权利基础稳定。
2.本案诉讼与原告此前在北京提起的另案构成重复起诉。
3.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属于权利冲突纠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4.原告系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恶意诉讼。
被告聚某公司答辩:
1.同意青龙公司、润某公司答辩意见。
2.其销售行为在另案中已被评价,本案再行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3.其作为销售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彩某店答辩:
其销售金额极小,且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已停止销售,不构成侵权。
六、审判结果
(一)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龙公司、润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海天”标识的涉案食用油产品;
二、被告聚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海天”标识的涉案食用油产品及在宣传中使用该标识;
三、被告彩某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海天”标识的涉案芝麻油产品;
四、被告青龙公司、润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海天味业、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60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关于二审判赔数额的调整情况
青龙公司、润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其销售行为在另案中已被评价,本案再行起诉构成重复诉讼;青龙公司使用“海天”商标是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对海天味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侵害。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大部分内容,但因海天味业、小某公司对青龙公司、润某公司生产、销售带“海天”标识的食用油产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对本案赔偿数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青龙公司应善意行使其权利,对海天味业的“海天”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应予以合理避让,避免造成混淆或误认。但青龙公司并未善意行使其权利。青龙公司从青龙集团受让18枚注册商标,除第1174895号商标以外,还有多枚核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处于有效期内等商标。海天商标均属“海天”系列商标,但相对于第1174895号商标而言,前述商标与海天味业的注册商标的区别更大,更容易让相关公众注意到前述商标与海天味业的注册商标存在区别,降低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但青龙公司不仅未选择使用与海天味业商标区别更大的其他“海天”系列商标作为其核心商标,而是选择最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第1174895号“海天”商标作为其核心商标,利用“Haltian”商标标志中的文字与海天味业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商品名称的近似性,以该商标标志为基础,通过改变其特征、模仿海天味业实际使用的商标颜色,设计并使用“Haltian”等商标,使其商标标志与海天味业的注册商标更为近似,其主观明显是意图通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以此攀附海天味业的商誉。在(2019)粤06民终12309号民事判决已认定青龙公司的“海天”标识属于对第1174895号“Haltian”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青龙公司仍继续对第1174895号“海天”商标作不规范使用,使用本案被诉的“海天”标识,更能反映青龙公司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攀附海天味业商誉的主观意图。
从海天味业、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青龙公司、润某公司在食用油产品上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海天”商标,“海天”标识并非其主要使用标识,但青龙公司、润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在亿元以上,即便带有“海天”标识的食用油产品占比较少,其侵权获利仍较高。同时,青龙公司、润某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最终,二审法院将青龙公司、润某公司需赔偿的金额从原先的9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七、案例评析:高额赔偿背后的裁判逻辑
本案是一起典型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知名商业标识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厘清权利边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明确了知名商业标识的立体保护模式。
法院指出,对于如“海天”这样历史悠久、知名度极高的商业标识,其可能同时承载着企业字号、商标、商品名称等多种商业标识功能,形成“三位一体”的复合权益。司法保护不应局限于单一权利类型,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对其知名度和显著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给予全方位的立体保护,制止任何形式的混淆和攀附行为。
2.厘清了注册商标权行使的正当边界。
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商标权利人不规范使用商标,侵害其他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可能像本案一样需承担高额赔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绝对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当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冲突时,即便注册商标形式合法,若其使用方式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则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虽持有“海天”相关注册商标,但其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知名字号高度近似的标识,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其“权利行使”行为便超越了正当边界,被法院认定构成了权利滥用。
3.细化了生产销售链条中的责任划分规则。
法院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对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认定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但在赔偿责任承担上,则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销售者能证明合法取得且说明提供者的,可免予赔偿。本案对聚某公司(授权旗舰店)和彩某店(个体小店)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免赔,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链条的全面规制,也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特别是保护了善意小微经营者的合理信赖利益。
八、反思:商标布局的缺失与品牌共存
笔者认为,海天味业与青龙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关于“海天”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背景,核心源于商标注册分类制度的局限性和企业早期商标布局的疏忽。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多份生效判决上认定,青龙公司的“海天”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的问题,权利基础得到了司法确认。
2019年12月12日,青龙公司同样以海天味业在三种规格的芝麻油上使用“海天”标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2021年12月30日,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海天味业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驳回青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青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认定海天味业在玻璃瓶装芝麻油商品瓶盖处以及塑料瓶装芝麻油商品的瓶盖、瓶口、瓶颈、把手位置使用的“海天”标志,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青龙公司第1174895号“海天”商标的侵权,判令海天味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青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某电商平台对其中的合理支出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避开食用油领域的“海天”商标可能触及的侵权行为,海天味业于2024年1月份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于同年2月18日正式申请其公司产品许可范围内油类的芝麻油产品瓶盖的改版。海天味业对产品包装方式进行修改,仅在包装上突出“海天味业,正品保证”等能帮助消费者区分产品来源的标签设计。

“海天”商标案的焦点在于划清商标权利边界以及是否造成混淆的认定问题。从两家“海天”之前的诉讼纠纷来看,双方均已通过改换自己的产品外包装,尽力履行了主动的避让义务,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在双方分别使用以红色调和绿色调为主、显著性均很强的商业标识的情况下,消费者客观上不易再对二者产生市场混淆,二者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共存”状态。
为与海天味业的商标区别开,青龙公司同样也对商标进行了改色,并发出“与海天味业不是同一家企业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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