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传真 | 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李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平台店铺中购买手机一部,收货后当日激活手机。 次日,李某以手机像素不符合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退货申请。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李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平台店铺中购买手机一部,收货后当日激活手机。

次日,李某以手机像素不符合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退货申请。

电子商务公司以手机已激活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手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其虽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某电子商务公司仅在商品快照非显著位置提示激活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未设置显著的提示和确认程序。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相应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应纳入合同。故判令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李某货款,李某退还案涉手机并承担运费。

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而设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营者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必须满足“消费者确认”的要件。若仅在非显著位置模糊提示、未设置有效确认程序,即使商品已激活,消费者仍有权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在此提醒网络购物经营者,在销售特殊属性商品且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时,应以清晰、醒目、无法回避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退货限制条件,并经消费者确认,否则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责编:仇维
制图:仇维
制作:李仕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