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对养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1951年,原告苟某与王某丙结婚后,收养被告王某甲,生育王某乙,并将王某甲、王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后王某丙死亡。
2010年,苟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甲放弃财产分配与继承权,从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苟某生活费100元,苟某医疗费和逝去后支出的费用由王某甲、王某乙各支付50%,三方均签字确认。
后苟某一直随王某乙生活至今,王某甲未向苟某支付生活费。2025年,苟某因病住院治疗,扣除医保后产生医疗费2134.86元,王某甲需支付医疗费900元。
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按照前述协议支付2010年6月至2025年12月的生活费18500元及本次医疗费的50%。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王某甲与王某乙、苟某就赡养事宜签订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苟某诉请王某甲支付2010年6月至2025年12月的生活费18500元及本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的50%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费用品迭王某甲已经支付的900元,王某甲还应支付苟某18667.43元。遂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苟某18667.43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苟某已到法定赡养年龄,王某甲作为苟某的养子女,对苟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案涉协议系赡养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由苟某签字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甲为有劳动能力的赡养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寄语
生育不易,教养更难,养父母抚育养子女成长,年老体衰之际,被收养子女理应主动尽责,与亲生子女一样守护父母晚年,用责任和担当筑牢家庭幸福的根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养亲亦孝,赡养同责
作者:少审庭 大安区法院来源:少审庭、大安区法院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对养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