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预付式消费作为美容行业主流的消费模式,凭借价格优惠、消费便捷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但因合同履行周期长、格式合同普遍化、商家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退款纠纷频发,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与难点。2025 年 5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为美容预付式纠纷的退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本文结合司法典型案例,从纠纷概念、退款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典型案例分析三方面展开研讨,为消费者维权与行业规范经营提供参考。
PAPT 01、美容预付式纠纷的概念及常见霸王条款
美容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美容机构支付费用,美容机构分期、分次为消费者提供美容、养生、美体等相关服务的消费形式,核心特征为先付款后消费、格式合同主导、服务履行周期长。美容预付式纠纷则是因美容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闭店跑路,或双方就退款规则、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多集中于退款难、服务质量缩水、商家欺诈等方面。
在美容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常利用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通过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避自身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解释》第九条规定,此类条款均属无效。实践中美容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包括:
一是排除退款权利,如约定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产品不退不换,直接剥夺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与退款请求权;二是不合理的退费计价规则,如退卡时已消费项目按非会员价计算,未消费金额扣除15%违约金,且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差距数倍,大幅缩减消费者可退金额;三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如预付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记名卡遗失不予补办,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债权转让权;四是商家单方变更合同,如约定本店拥有服务内容最终解释权、可随时变更服务人员或场所,无需提前通知消费者,将合同变更权完全归于自身。
PAPT 02、预付式纠纷退款法律依据及如何进行退款
美容预付式纠纷退款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结合《解释》形成完整体系。《民法典》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为退款提供基础民事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退还预付款,存在欺诈行为的需承担 “退一赔三” 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则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特殊性,细化了合同解除情形、退款计算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直接依据;
结合《解释》及司法实践,有权要求美容机构退还预付款,具体包括:
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最常见的退款情形,如美容机构闭店跑路、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门店及服务义务、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无相关资质却提供医美服务、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等。
消费者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消费者因身体健康问题无法接受美容服务、工作调动至外地导致无法继续消费,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此外,《解释》第十四条首次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反悔权,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仅排除 消费者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情形。
《解释》第十五至二十二条还明确了预付款退还的标准及规则,即在扣除已兑付服务价款后,退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合同解除原因分三种情况:
首先是有效约定从约定,若双方就退费计价、利息计算有明确约定,且约定未违反《解释》第九条的无效情形,按合同约定处理;其次如因经营者原因导致退款,可已消费项目按合同约定的优惠价计算价款,剩余预付款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后,如因消费者原因导致退款,已消费项目原则上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但消费者主张原价明显不合理且商家无法提供原价交易记录的,法院将按履行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核定,利息则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对于商家赠送的服务项目,退费计价时需纳入核算。若非经营者原因退款,赠送项目按上述对应标准计价;若按原价计算的已消费(含赠送)价款超出预付款,则消费者无需另行补付。
PAPT 03、当前有关美容预付式纠纷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五:曹某诉冯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曹某在冯某经营的杭州市拱墅区某美容院原浙大路分店,预购了一张该店价值5800元的美容新卡(自由卡)。后该分店关闭撤销,曹某要求其上级管理者美容院总店退还消费卡金额。但美容院只同意归还现金1000元及《清秀佳人》158张小票,或者补交现金换新卡,曹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双方虽然对其预付式消费没有书面的协议,但从曹某在美容院原浙大路分店预购的美容卡并在该店接受其服务的事实来看,美容院为曹某提供服务的地点应该在其原浙大路分店,现在该店已关,曹某已不能在该店接受服务,其要求美容院退回预付款并无不当。冯某作为美容院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冯某退回曹某预付款5740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七:邓某春与万州区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邓某预付了全部美容费用按次进行后,工作人员未经邓某春的授权擅自使用邓某春的手机向案外人申请小额贷款用于支付套餐费用。后邓某春发现贷款事宜,向万州区某美容店申请退款,万州区某美容店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美容店提供的顾客消费协议中关于产品不退不换的约定,明显加重了邓某春的责任,排除了邓某春的权利,该约定应属无效。而万州区某美容店提供的案涉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宜强制消费,现该美容店多次有违诚信经营的行为,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将导致邓某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邓某春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三:宋某与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宋某在某美容店(经营范围记载: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进行充值,后宋某经网络检索,发现某美容店不具备专业资质也没有专业的医生,故意欺诈,夸大保健效果并强制消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查认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若美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或虽有资质却依然对消费者作虚假承诺,都应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关款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预付式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五:李女士与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收取李女士款项的公司未到庭,未提供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法院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预约情况等证据,对李女士剩余未消费金额予以认定。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
美容预付式纠纷退款问题及典型案例研讨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前言 预付式消费作为美容行业主流的消费模式,凭借价格优惠、消费便捷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但因合同履行周期长、格式合同普遍化、商家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退款纠纷频发,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与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