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之一,事关执行当事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就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司法规定及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据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须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法人适用破产制度,而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2.申请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等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
4.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5.申请人须向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提交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因此,申请人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主持分配的首查封法院。
案例荐引1: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2-068】
案例荐引2:
裁判要旨: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101-045】
案例荐引3: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3-059】
案例荐引4:
最高法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目前参与分配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按比例受偿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案涉不动产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变成价款后下一步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的一个阶段;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不能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执行就终结了,只要执行价款还在,执行程序就不能终结,即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就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因案涉14套商业用房拍卖成交,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过户,此种情形属于将不动产变为金钱,还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并不是财产处理完毕。杨某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参与分配的具体数额由执行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依法确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具体数额不服,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
案例荐引5:
裁判要旨: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入库案例,编号:2023-17-5-203-010】
二、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为:
1.执行费用,包括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为处置待分配财产垫付的必要费用;
2.优先债权,包括担保物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等;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部分地区法院对首封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
案例荐引6: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法律制度。
本案中,结合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刘某被多家人民法院多个案件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清偿情况下王某1等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依据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王某2、张某、李某、王某1对刘某享有的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没有其他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在张某、李某、王某1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王某2作为普通债权人不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权,各债权人应按照各自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2执2323号《王某2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参与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024)津0112民初5288号】
三、参与分配程序及异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据此,参与分配程序为:
1.法院在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后,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无异议的,按方案分配。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法院在收到分配方案异议后,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当事人,看其他当事人是否提出反对意见:
(1)无人反对:按照异议人的异议修正方案后进行分配。
(2)有人反对: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案例荐引7: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程某对各债权人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存在异议,应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而非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主张权利。山阳法院(2025)豫0811执异55号执行裁定认为程某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并裁定对其异议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2025)豫08执复70号】
四、参与分配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后,债权人尚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参与分配制度作为非企业法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重要债权清偿机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保障优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实践中,债权人需严格把握申请主体、申请期限、提交书面申请等核心要件,依法主张权利;若对分配方案存有异议,应通过法定异议及诉讼程序维权。同时,参与分配并不免除被执行人的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继续申请执行,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问题梳理
作者:孙贵来源:元仁律师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之一,事关执行当事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就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